无所用 发表于 2021-12-30 20:22:43

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

声明
自从2014年8月为诗友裴智不当得利一案打官司及其“弦外之音”(与靳某的诉讼),屈指数来已有八年。八年诉讼虽然耗心费力,但已圆满完成裴智生前嘱托,心中是十分快慰的。期间穿插一些意外的“弦外之音”——即靳某主动起诉我,经一审、二审、再审,也已被法院一一驳回,其未获得胜诉,企图败坏我名誉之目的落空。
靳某气急败坏,怒火中烧,12月14日又故伎重演,在《秦岭信息港“原创天地”》对我造谣诽谤,大泼污水,我不得不加以回击,随即在该网连续发了几篇针锋相对的相关证据和材料,相信网友们自有鉴别能力,判断是非曲直。
为诉讼一事,我已浪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欠了不少“文债”,深感把时间耗费在这种极其无聊、乏味的破事上,很是不值。也不愿意以此事浪费网友们的时间、玷污网友们的耳目。从今天起,与靳某在网上的争执到此为止。无论靳某今后怎样在网上兴风作浪,寻衅闹事,本人一概不予理会。这不是退缩、示弱,而是不屑与这种人一般照量。如果靳某仍然变本加厉,继续上诉,我将奉陪。最后,以苏轼的一首《定风波》词作为结语:
《定风波》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山头斜照却相迎。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dashan 发表于 2021-12-31 11:08:42

{:7_854:}我是不喜欢评论别人的,但看见楼主帖子的标题,实在忍不住要问一句:风浪之下,坐在船上钓鱼能稳吗?应当说在这种情况下,翻船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那时候是怨风大呢?还是怨不该上船呢?

dashan 发表于 2021-12-31 11:20:04

你几天前在“闫x仪当被告,法院认定其侵权”后面跟帖问打官司代理费由谁出?我已经回答说谁请的代理由谁出,难道还不清楚吗?

靳应禄 发表于 2021-12-31 15:26:19

dashan 发表于 2021-12-31 11:08
我是不喜欢评论别人的,但看见楼主帖子的标题,实在忍不住要问一句:风浪之下,坐在船上钓鱼能稳 ...

法律对侵占他人财物罪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不能写稳坐钓鱼台,留有余地嗷——有感而发。

靳应禄 发表于 2021-12-31 15:34:38

      我起诉闫凤仪名誉侵权,闫反诉,一审虽双双被驳回,但判决认定“闫凤仪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见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第6页】”却是真的 ——闫用惯用的欺诈手法只公布驳回内容,却隐瞒认定内容。         判决明显不公,闫服判,我不服。附我的再审申请:
                        民事再审申请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应禄,男……   电话1399118057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凤仪,女 ……                 请求事项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有意“漏写”事实真相   孤寡老人裴智(女)遗嘱将自己生前银行卡上未用完的存款全部捐给贫困学生,托本案被申请人闫凤仪实施。由于闫凤仪的失误,此款被裴xx冒领。闫焦急万分,委托本案申请人靳应禄当代理起诉追讨。一审审理过程中,闫接受办案法官的“建议”,同意与该案被告裴xx将裴智的存款私下分掉一部分,捐一部分。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裴智的遗嘱,而且极不道德。靳应禄出自义愤,极力进行阻拦,致闫私分的企图终没能得逞(西安思源学院老师贺芳玉见证)。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呢?离奇而阴险。离奇:该案一审判闫只联系受赠单位,仅此而已,判捐赠由被告裴xx实施,剥夺了闫的实施资格,亦与裴智遗嘱相违,瑕疵明显,但闫却坚持不上诉;阴险:若不上诉,一审判决自然生效,就可以私分了。靳应禄再三阐明上诉的必要性以及不能私分的大道理,闫理亏词穷,却以老伴做手术(事实证明是道谎)拿不出上诉费做挡箭牌。靳应禄尽管很不高兴,但为了顾全大局,便垫缴了上诉费。闫绝对没有想到靳应禄会主动垫缴上诉费,只得勉强同意上诉。二审终于完胜。由于靳应禄搅了闫的“私分”梦,闫恨之入骨,便对靳应禄施以疯狂的诬陷和诽谤——这是根源,也是靳应禄上诉状上的内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不应该有意漏写。    裴智存款190784.93元,闫凤仪实际捐152228元,所差的几万元以及闫将该款迟迟不捐出用来给自己买理财产品生的息(闫自己讲的)皆被其侵吞了。更有甚者,闫为了逃避监督,甩开原定举行捐赠仪式请代理人及其单位陕西省老法协、裴智生前工作和退休单位及在此案中出庭作证的文友等,不惜背信弃义(已与鄠邑区教育局签订了捐赠协议。是一审判决的先决条件)将款捐往别处。     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因果关系不成立   原审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认定闫凤仪对申请人靳应禄构成名誉侵权,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闫凤仪的委托代理亦当庭认可了一审判决书上的事实。可是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却说“靳应禄并没提供证据证明因该书中的内容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降低(见二审判决第7页倒数第5行)”——认可了无法否认的原因(事实),却否定了结果?!违背了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此其一。其二,被申请人闫凤仪辱骂申请人靳应禄为“硕鼠”、“驴”,又用了“偷分代理金”等诬陷词儿,其不但在朋友圈里散布,而且写在书中(一审当庭承认已送出900多册),对申请人靳应禄而言,难道没有造成严重的名誉伤害吗!   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原审引用《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第三条内容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两条规定内容很清楚,讲的是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被申请人闫凤仪已经违犯了, 一审判决却将申请人靳应禄请求追责的请求驳回,与法相悖。同理,二审将申请人靳应禄请求追责的请求驳回,亦与法相悖。   四、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不应该回避诉讼费   申请人靳应禄在上诉中称原审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闫凤仪的行为构成侵权【见原审判决第6页倒数第8行】,却判申请人承担起诉费,不合情理,请求改判——此请求有没有道理?二审判决不应该回避。    综上,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 (六)、(九)、(十一)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11月23日




dashan 发表于 2022-1-1 14:32:59

      仔细读二人的帖子,知晓法院在认定闫存在侵权的前提下将双方驳回,闫服判,说明没有理由不服。靳不服——不由想起闻名遐迩的包公断伞的故事。认定了侵权,就应当赔偿么!                                                                                       {:7_854:}

靳应禄 发表于 2022-1-2 17:36:58

   不断有网友关注和询问,在此统一作答。   谢谢关注。谢谢善良人的善言,很对,可是我遇到的是无良之辈。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帮闫凤仪打赢了官司,但因为我的阻拦和垫交上诉费,致闫私分裴智存款的企图没能得逞,闫因此对我恨之入骨,扣着我多一半的代理费……当五、六个部门与我交谈以及多位朋友找我询问时我才知道闫在到处对我进行诬陷和诽谤,时间长达数年之久。怎奈我没有办法讨公道——我总不能让这些单位和朋友来作证吧!这时,我发现闫书中有诬陷和诽谤我的内容。自我暴露,证据确凿,也算是苍天有眼吧!遂起诉辩诬。   闫无视我单位出具7份委托函和5份介绍信的事实,却故意散布和诬告说我私下接案、私下收费:被告裴X昕骂闫“把钱没有捐够,剩下给孙子买棺材”,闫加了引号变成“靳应禄说把钱没有捐够,剩下给孙子买棺材”,以此举报,老法协领导信以为真,就此批评我,我无法辩驳,只得骂一句:引号里面的话不知是哪个王八蛋说的!这就是闫的品性。   闫扣着我多一半代理费不给却诬告说我迟迟不领代理费影响她不能及时将款捐出。实际是闫故意拖延时间,用裴智的钱在为她自己买理财产品生息耳(闫自己讲的)。不过,机关算尽太聪明……侵吞裴智的捐赠款及其孽息要吐出来的,否则会判刑。

文若兰 发表于 2022-1-3 12:19:34

靳应禄 发表于 2022-1-2 17:36
不断有网友关注和询问,在此统一作答。   谢谢关注。谢谢善良人的善言,很对,可是我遇到的是无良之 ...


不但没判刑,官司却打赢。
是非如何论,何日见分明。

靳应禄 发表于 2022-1-3 16:48:01

文若兰 发表于 2022-1-3 12:19
不但没判刑,官司却打赢。
是非如何论,何日见分明。
    谢谢关注。{:7_884:}{:7_890:}
    我说的是“侵吞裴智的捐赠款及其孽息要吐出来的,否则会判刑”——这是法律规定。当然,我也是希望把侵吞的吐出来,不希望判刑。
    官司赢了吗?我起诉闫凤仪名誉侵权,闫反诉,一审虽双双被驳回,不赔偿,但判决认定“闫凤仪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见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第6页】”却并不含糊。

李国建 发表于 2022-1-5 08:47:08

思品网络分不清,头脑发热要冷静
此地只是乱宣泄,何时心怀常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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