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诉闫凤仪名誉侵权,闫反诉,一审虽双双被驳回,但判决认定“闫凤仪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见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第6页】”却是真的 ——闫用惯用的欺诈手法只公布驳回内容,却隐瞒认定内容。 判决明显不公,闫服判,我不服。附我的再审申请:
8 C* ^- t1 s2 B* z" l% M 民事再审申请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应禄,男…… 电话1399118057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凤仪,女 …… 请求事项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有意“漏写”事实真相 孤寡老人裴智(女)遗嘱将自己生前银行卡上未用完的存款全部捐给贫困学生,托本案被申请人闫凤仪实施。由于闫凤仪的失误,此款被裴xx冒领。闫焦急万分,委托本案申请人靳应禄当代理起诉追讨。一审审理过程中,闫接受办案法官的“建议”,同意与该案被告裴xx将裴智的存款私下分掉一部分,捐一部分。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裴智的遗嘱,而且极不道德。靳应禄出自义愤,极力进行阻拦,致闫私分的企图终没能得逞(西安思源学院老师贺芳玉见证)。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呢?离奇而阴险。离奇:该案一审判闫只联系受赠单位,仅此而已,判捐赠由被告裴xx实施,剥夺了闫的实施资格,亦与裴智遗嘱相违,瑕疵明显,但闫却坚持不上诉;阴险:若不上诉,一审判决自然生效,就可以私分了。靳应禄再三阐明上诉的必要性以及不能私分的大道理,闫理亏词穷,却以老伴做手术(事实证明是道谎)拿不出上诉费做挡箭牌。靳应禄尽管很不高兴,但为了顾全大局,便垫缴了上诉费。闫绝对没有想到靳应禄会主动垫缴上诉费,只得勉强同意上诉。二审终于完胜。由于靳应禄搅了闫的“私分”梦,闫恨之入骨,便对靳应禄施以疯狂的诬陷和诽谤——这是根源,也是靳应禄上诉状上的内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不应该有意漏写。 裴智存款190784.93元,闫凤仪实际捐152228元,所差的几万元以及闫将该款迟迟不捐出用来给自己买理财产品生的息(闫自己讲的)皆被其侵吞了。更有甚者,闫为了逃避监督,甩开原定举行捐赠仪式请代理人及其单位陕西省老法协、裴智生前工作和退休单位及在此案中出庭作证的文友等,不惜背信弃义(已与鄠邑区教育局签订了捐赠协议。是一审判决的先决条件)将款捐往别处。 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因果关系不成立 原审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认定闫凤仪对申请人靳应禄构成名誉侵权,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闫凤仪的委托代理亦当庭认可了一审判决书上的事实。可是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却说“靳应禄并没提供证据证明因该书中的内容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降低(见二审判决第7页倒数第5行)”——认可了无法否认的原因(事实),却否定了结果?!违背了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此其一。其二,被申请人闫凤仪辱骂申请人靳应禄为“硕鼠”、“驴”,又用了“偷分代理金”等诬陷词儿,其不但在朋友圈里散布,而且写在书中(一审当庭承认已送出900多册),对申请人靳应禄而言,难道没有造成严重的名誉伤害吗! 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原审引用《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第三条内容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两条规定内容很清楚,讲的是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被申请人闫凤仪已经违犯了, 一审判决却将申请人靳应禄请求追责的请求驳回,与法相悖。同理,二审将申请人靳应禄请求追责的请求驳回,亦与法相悖。 四、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不应该回避诉讼费 申请人靳应禄在上诉中称原审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闫凤仪的行为构成侵权【见原审判决第6页倒数第8行】,却判申请人承担起诉费,不合情理,请求改判——此请求有没有道理?二审判决不应该回避。 综上,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 (六)、(九)、(十一)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11月23日 1 _, `% V( H$ X,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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