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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历史建筑罚50万,惩罚还是怂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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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22: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道,近日,《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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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建筑作为时代的见证者,通常记录了一个地方的风土人情与历史变迁,其潜藏的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不可估量,因此保护历史建筑就显得很有必要。对于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理应从重惩处,而武汉市规定的最高罚款50万元,看上去不仅份量太轻,而且还设置了太多的前提条件,让人不得不质疑,保护历史建筑的诚意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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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武汉市的相关规定,称得上优秀历史建筑的至少在30年以上,而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建筑本身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能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为著名建筑师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纪念意义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建筑被拆,才能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给处罚留下了较大的自由量裁空间,能否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令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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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V# W" r9 A    不论是罚款20万还是50万,区区几十万元相对历史建筑的价值而言,显然丝毫经不起推敲。即便抛开历史建筑的价值本身,一旦将建筑物所在地开发成楼房或其他场所出售,在房价地价均居高不下的当前,所获得的收益必然是罚款的数倍值。这些连普通老百姓都能想到的细节,难道相关部门想不到?如此“拍脑袋”的保护,往好处说是提供保护,往坏处说是对历史建筑的“明码标价”,在此规定下,开发商只要出得起罚款即可擅自拆除,这样的“保护”与其说是保护还不如说是一种变相拆除。# T& ]& X2 e# W8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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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最高罚款50万元的做法已有不少前车之鉴。据媒体报道,浙江宁波月湖西区35处历史建筑19处被拆,而在整个浙江省的历史上,一共只开过3张50万元的文保罚单,可见如此“保护”不过是名存实亡,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作用甚微。武汉作为步后尘者,有必要吸取经验教训,提高罚款标准。倘若不重拳出击,何以儆效尤?何以制止擅拆历史建筑事件频繁上演?; j4 O/ e% `" Z% k4 V- l# X4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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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M( k! H: d* p    历史之所以不被重视,很大程度上源于无法可依。法国早在1840年就出台了历史建筑保护法,迄今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历史建筑保护法,而我国目前只有《文物保护法》,没有任何有关城市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法规。历史建筑作为不可复制的时代记忆,加快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只有用法律给历史建筑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才能让它们以文化遗产的身份世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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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08: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楼主,没想到啊,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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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3: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得不能再好的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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