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冰蓝 于 2012-7-30 20:17 编辑 # w) t' k$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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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竟公然下发文件,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名被判刑领导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 o q* e: U: L7 y.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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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1名判刑领导刑满后被重新安排工作,享受进入编制的待遇后,或不上班吃空饷,或提前退休(如提前退休,判刑期间竟算连续工龄),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医疗待遇。' A( ~: M6 F$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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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当公务员真是好啊!连《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公务员判刑一律开除公职,到了地方上,却能换个机关单位继续当官,不上班白拿工资。这么好的事,岂不是要让老外羡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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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8 l8 A1 W! } 阜宁县的这个文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纯属违法行政,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要推给临时工了,这是政府正式文件,主要责任人就是当时的县委书记王锦胜和县长王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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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U% C$ p, q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真是一个神奇的地方。神奇在于当地县政府和官员的无耻。本文所说的情况,我相信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但公然下发一个政府文件,要求给因受贿判刑的领导安排机关编制,如此明目张胆,我真是头一回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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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获得一份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文件,编号为“阜政办发[2009]152号”。在这份题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的文件中,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2004年11月11日前(为什么选择这个日期,其中的秘密我下面有解释)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刑人员(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入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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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 D" G6 z- S! N 这61名判刑领导刑满后被重新安排工作后,有些根本不到新单位上班,却依然享受在编人员待遇,白拿工资奖金却不用上班,纯属吃空饷。到达退休年龄的判刑领导则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待遇,没到年龄的可以提前退休(如提前退休,判刑期间竟然算连续工龄),个人医疗参照机关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只要刑满到单位上班,养老保险费就由单位承担,补缴养老费免收滞纳金。0 A8 Q+ w) P" V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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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某个县领导的心血来潮,而是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下发的正式书面文件。2009年11月29日下发文件,要求在2009年12月底全部安排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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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当公务员真是好啊!连《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公务员判刑一律开除,到了地方上,却能换个机关单位继续当官,不上班白拿工资。这么好的事,岂不是要让老外羡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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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 g# G* Y |6 U' d 目前,我已获得61名判刑领导的部分名单(名单附后),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根据该文件精神,重新安排工作享受进入编制的待遇后,或退休,或吃空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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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 a1 i5 A1 q- U; E/ Z- H比如,原阜宁县商业局公务员赵长青,在担任阜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副总经理期间多次受贿,在200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赵长青竟然被安排到阜宁县环卫所,而且从安置那天开始起就从来不上班,却一直拿着事业编制的工资,奖金补贴一分钱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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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板湖镇原副镇长、派出所所长席正权因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判刑,现在被安排在阜宁县阜城镇机关,根本没来上班,却照拿公务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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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政府机关党委公务员陈必富,因受贿罪被判刑后,安置到文广新局,安置后直接退休。陈必富的儿子陈刚是现任阜宁县宣传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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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树成,因受贿罪被判刑后,安置到文广新局。霍树成的老婆陈晓芳是现任阜宁县妇联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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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9 m' x) O) ], p3 y' V( V5 X+ J基层政权早已经家族化了!我很早以前就写过文章,说基层政权已经走向黑社会化,家族化就是黑社会化的特征之一。4 v# K2 g* ]- R- O0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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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见后附名单)+ h! h' {1 j$ J7 j) H: r.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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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务员法》第24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根据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所以,凡是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被判刑,一律都是双开的(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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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根据上引“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 q9 x _: u4 ]5 m& K1 D j1 a; P
4 W: I `1 x6 l/ V$ b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部分判刑领导入编名单(部分) 5 p# o0 @4 ~3 d! W/ E
阜宁县文广新局# p* Q4 V: D* ~& R! l `' l/ d
沈明林,阜宁县广电局原局长(公务员),受贿罪,后安置于文广新局,安置后退休。 孙明,阜宁县广电局原副书记(公务员),受贿罪,后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拿工资,承包广电餐厅 魏元,阜宁县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受贿罪,后安置于文广新局,安置后退休。 霍树成,阜宁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受贿罪,后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拿工资,具体工作岗位不详。(霍树成的老婆陈晓芳是霍树成阜宁县妇联主席) (以上沈明林、孙明、魏元、霍树成四人是因同一个案子被判刑) 陈必富,阜宁县政府机关党委(公务员),受贿罪;后安置于文广新局,安置后退休。(陈必富的儿子陈刚是现任阜宁县宣传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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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 @5 F2 l5 H. v+ g9 D3 H( N仇长荣,路灯所原所长,受贿罪,现在路灯所安置后退休。 曹平胜,路灯所原财务科长,受贿罪,现在路灯所安置后退休。 (以上仇长荣、曹平胜两人是因为同一个案子被判刑) 孙旭,公安局刑警中队原指导员(公务员),受贿罪,现在安置在城管局下属单位路灯所,任办公室主任 赵长青,阜宁县商业局原副股长(公务员),任阜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副总经理,受贿罪,现在安置在城管局下属单位环卫所,不上班拿工资。 ' _/ L8 v1 d5 w: p% r
6 `- X: D; p6 f: w- b9 Y, P阜宁县建设局拆迁办* h9 J7 w) \' B9 y
刘礼天,县拆迁办原主任,受贿罪,现安置到拆迁办退休,安置后退休。 魏红兵,沟墩镇原负责政法工作的副镇长兼派出所所长(公务员),受贿罪,现在安置在拆迁办工作。 周正广,县公安局原工作人员(公务员),受贿罪,现在安置在阜宁县拆迁办工作。 卢健,县拆迁办原副主任,受贿罪,现在安置在阜宁县建设局下属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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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g' L2 g5 P6 R阜宁县阜城镇政府* j) {7 @+ S: u
何晓建,阜宁县施庄镇原副镇长(公务员),受贿罪,后安置到施庄镇兽医站,再后来乡镇合并,现在安置在阜城镇机关领工资(公务员工资),不上班拿工资。 席正权,阜宁县板湖镇原副镇长(公务员)、派出所所长,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现在安排在阜宁县阜城镇机关(公务员工资)。没有上班白拿工资。 9 L) X5 o1 A' `5 I n, ^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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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水利局
+ @# Y$ ?1 o* A' n4 C! |4 J顾凤生,原在县水利局抗排队工作,受贿罪,安置后退休。 宋长中,北沙镇水利站工作站原站长,受贿罪,安置后退休。 单国顺,新沟镇水利站工作站原站长,受贿罪,安置后退休。 魏誉文,芦蒲镇水利站工作站原站长,受贿罪,安置后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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