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实名举报村委会几年侵吞千万资金,手印滴血 因多次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无功而返,现在将将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和村书记葛化明、村长嵇其中、总帐会计杨广超、双和村七组组长朱德刚合谋贪污和非法提留双和村七组集体征地安置补偿费一案以及书记葛化明和七组组长朱德刚违纪违法行为向领导及各位网友检举如下:. O) i) O' B$ S1 @) D. r* Z6 ?. M
& a/ F# }; j* E8 a2 `
一、贪污金额
- e7 H* f1 `7 Y+ c6 g
: Y A5 ^5 O* `; q" t1、贪污双和村七组4亩地的征地补偿费约16万元。 (中心村拆迁安置点无征地手续,实际征用面积是65亩,而村和群众兑现的是61亩地的补偿费)、( O, K( l, W4 r$ r+ X
6 m, h. e" O. a% _ 2、贪污御花园二期工程安置点16.075亩地的征地补偿费约423180元。 (二期工程用地淮阴区国土局分局2008年2月28日同一天出示两份征地公告,共79.575亩,而村没有按征地公告和群众兑现,村自编63.5亩和群众兑现了补偿费,其中就贪污16.075亩地的补偿费)
+ _; O5 q: c- F8 [3 U) a- M3 K( _6 I! c
3、贪污御花园一期工程安置点征地补偿费144131.45元。 (以村公布帐目和区国土局征地公告对照可得出)
- h; O3 T I* i9 [0 S
* H% u. s0 Z d" S, o 4、贪污七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基金(8000元/亩)3606000元。
7 L! y7 L3 y# e+ Q# v3 x5 l+ t% N3 W9 P' e
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发[2006]57号文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9 p' G4 v k1 h$ S+ O; \) V
8 ^- |5 ~2 ?- \ D' G) Y 1、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C! o& ], ?$ W. t+ J; u8 |
5 o* v+ T" e* w2 _' E 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C1 h; @4 f% m8 n; R' D Y: v1 Q, ~, q
* h2 {9 P6 a4 c! ?- v: f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增值收入。
2 `: z3 h0 C. x0 |1 t, N/ a" z2 O n4 |0 b5 f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市区每亩9000元,各县(区)每亩8000元。
2 \6 s3 \; O" U7 u3 u: {) P. s I6 u5 h0 z1 n2 o& V5 J( b5 G! h) R9 I& e
二、非法提留金额 非法提留我们七组征地补偿费1826038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安全》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用@@@@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 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发放给被安置的人。征地各项费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对遗留的拖欠征地费用问题,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市县土地执行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而村里提留15%的钱用于盖大楼是违法的。安置补偿根据市政府56号文件规定,应百分之百发给被征地农民,而村提留15%更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 Q( l. d5 ]4 \! a' G% B- ]! q+ s" d/ z. n2 t* r" ~
三、关于工矿地问题 福利院征用我们七组135亩土地,其中有24亩多定为工矿地(工矿地7200元/亩),这24亩多工矿地一是原砖瓦停产后我们群众七组集体出6000元已经复垦了。(上面应该给复垦费,但群众没拿到,这复垦费已被村某些人贪污了)。二是书记葛化明父亲葛兆龙强行占用我们七组的11.74亩的土地,十四年被霸占建铸造厂,十四年没有给群众一分钱,铸造厂拆迁了,拆迁费被葛兆龙全部纳入腰包,到最后群众只得到7200元/亩工矿地价格,老百姓太冤了。5 x/ ?7 h5 H7 Q/ M6 G
; ?) A- G6 z# T: z* x 四、无征地手续,非法用地 村书记葛化明以拆迁安置为由,在无征地合法手续征用双和村七组65亩一块耕地,征了地以后,不是全部用来拆迁安置的,不少都是买卖宅基地,有的是盖好房子进行出售,如七组组长朱德刚就花9万元买两份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老百姓承包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买卖。所以书记葛化明这样做是违法的。按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我们七组的土地占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属七组农民,而且按规定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而村非法占用我们65亩土地,我们认为村干部侵犯我们的@@@@有权和使用权。" A7 O0 x7 c; U0 U1 ~3 ~( M
4 s) n* K% B# X `
五、关于村书记葛化明和双和村七组组长朱德刚违纪违法行为 以上问题我们向市纪委、淮阴区政府、王营镇政府反映多次,反映时间已近半年,但都没有给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双和村七组全体村民一致要求将以双和村书记葛化明为首的贪污和非法提留的巨款退还给我们七组被征地农民。并且要求上级部门对他们违纪违法行为加以惩处,恳请领导给我们老百姓伸冤,我们表示感谢。
; n6 O$ {' K8 r( p5 ^+ D. R9 S 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和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