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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大王镇冯某骗取工程款自己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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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10: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户县大王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冯某在村里修建水塔时,对工程款动了歪心思,千方百计骗取了共计7.5万元的工程款供自己挥霍,为了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又制造假账掩盖真相。近日,户县法院对冯某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宣判,冯某因挪用公款罪被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7 b% m) ~7 a( K4 }- N  冯某系户县大王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2004年该村开始委托某建筑公司为该村修建水塔,2005年6月水塔竣工,户县水务局验收后计划向建筑公司拨付剩余的7.5万元工程款。冯某在得知此事后,假借村里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骗取盖有负责施工的某建筑公司公章的空白便签,让该村文书李某在便签上填写某建筑公司同意将该款转汇该村账户的证明,连同开立账户一并提交户县水务局,7.5万元工程款转入冯某开立的账户后,冯某分三次将款项提取一空,供自己挥霍。2008年,为了应付审计,冯某将7.5万元工程款计入村账,并出具虚假收款收据,亦计入村账,至今7.5万元工程款未归还。
9 s3 K* J) s2 a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在担任户县大王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修建该村水塔时,骗取盖有某建筑公司工作的空白便签,擅自将户县水务局拨付的工程款7.5万元挪作个人使用,未向施工方支付,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并判处冯某以上徒刑,继续追缴赃款7.5万元。(通讯员 李季平 记者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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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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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10: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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