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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妇女与失足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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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妹or帅哥灌水天才幽默大师新人进步奖

发表于 2011-6-13 12: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扫黄打非,各地卖淫女被牵绳游街、被按倒在地、被公开姓名和公开照片的事情频频出现,在近日公安部工作会议上,有官员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 ,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R$ i# `# ?. f1 w- [. j# x3 ^* `1 H! R' L5 Q% `( n
    改变称谓容易,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何解决?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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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9 L7 h% K9 d2 N, h    我是失足妇女,但我不卖淫。所以,把我与卖淫女混在一起统称为失足妇女,容易让别人以为自己也卖淫,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这是一。0 }  y. k  {* y8 `) e

" ~  n* d; N/ s  s    我卖淫,但我是被强迫的,因为我无力反抗,被人强迫也算失足么?如果这也算失足,那么被强奸的女子都该称为失足妇女了。这是二。
( u: \6 z: {  F% E  Z' J: ]; D' E; k5 g+ U* ^) i5 ^( K0 M3 Q: }
    我卖淫,是为了谋生,谋生也失足么。这是三9 v8 e% ?) j) l) L/ u9 K+ _& Q3 Y'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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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失足妇女”后,对卖淫女还抓不抓?如果还抓,凭什么?有抓“失足妇女”的法律授权吗?这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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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I: ?( ~% N    我们的官员只顾树立“亲民”形象,却根本不考虑这一称谓的改变可能引起的混乱,也根本不考虑改变是否有依据法律。《刑法》有“卖淫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可见,“卖淫”这个词已成了专有法律名词。法律法规的术语不能擅自改动,若需要修改,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或享有一定立法权力的机关去修改,否则哪位有权有势的官员说一句话就可以改,法律岂不成了儿戏?照此下去,有一天“贪污犯”一词被哪位有权有势的人改成“失足官员”,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只要喜欢说,只要能把责任减轻,信口开河就是了。5 k; Y; j/ z) ~8 R$ _- s9 g8 m* H
* l, I" @) d  |! }3 E6 a/ v, i
    公安部的官员如果真的尊重特殊人群,就应该将侵犯人权的警察绳之以法,那才是他的职责,别在用这种混淆概念转移视线的方式愚弄民众了。改变专用法律名词——对不起,您暂时还没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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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2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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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天才幽默大师新人进步奖小有名气知名人士 著名写手职业作家

发表于 2011-6-20 22: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哪个对社会危害更大百姓自会评说。
发表于 2011-6-21 19: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死鸟 发表于 2011-6-20 22:19
; O3 Q& w7 O, }, i( m# ?7 B. f究竟哪个对社会危害更大百姓自会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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