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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人劳社保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双维护、双服务”宣传活动 - s9 B& T8 A5 T* |% s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2011年5月5日,在文庙广场举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双维护、双服务”宣传活动。 8 B6 g p. d* Q( Y
此次宣传活动,主要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和讲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各项政策法规。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一步了解我县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为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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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读 7 R1 h6 {9 M4 N8 o' N6 q
技术工种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1 I5 q& U( S. @ 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目前国家规上岗的技定术工种(职业)有87个,包括:
: F I- {+ V- O/ U5 w# z* V 第一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具体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 s! W9 `5 O* J( Y# J
第二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具体是: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5 K0 S+ I3 X) S* j5 _% p5 A 第三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具体是: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 1 j; ]7 D8 {! O& E {1 Q8 z7 O
第四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具体是: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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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V- Y; D' y3 r, e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 t* D y$ V `4 r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公休假每周休息两天,法定假日每年共11天。其中:新年、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
: f: E3 R# j A% [! ?工资支付规定 5 F7 \& G. Q. u3 i! k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每月提供除公休、法定假日以外的正常劳动,工资支付每月不得低于我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 A' e, K9 Z/ i"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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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规定 . `4 _1 E6 J6 \$ {6 i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
& a1 b6 ?' Z2 _1 w) ]. Y" ~8 K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必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0 |/ ~$ ^9 Q* Z0 z 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C& K6 z- Z N0 w( z. G3 ]7 i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w* \' o6 Z0 u$ c4 Z* q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 |; ~3 J6 g$ q( p1 k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森林伐木、登高架设、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他对发育生长有影响的作业;(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上岗之前、工作满一年以及年满18周岁并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都要安排体检。 . ~% r- [- r; o
8 X: h, j8 y$ u; P1 u+ s9 g, p) i% N劳动者维权知识
/ X! @" d G% j' B+ C* W6 S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则可提出投诉。投诉时必须递交投诉书,在投诉书中应注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等事项。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J) `. B0 ]! D5 C! E
为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提供证据维权,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单、收取的押金收条、工作证等。
: r# e& A0 J8 w( q, |$ Q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关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将不再查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规定,省厅劳动监察局对中央、军队驻陕单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省国资委所属单位实施管辖;各设区市对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除省厅劳动监察局管辖以外的其他省、市工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管辖;区、县负责对区县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除省、市管辖以外的其他在区县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以及外省登记注册、但未在我省登记注册分支机构且生产经营场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投诉举报时要分清所在用人单位属哪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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