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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靳应禄不服终审判决,向中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请求事项:一、撤销中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j0 f0 C& A8 q7 J; c0 A2021年12月7日两点半在中院8楼823办公室对靳应禄的再审申请进行了询问调查,之后,中院对靳应禄的再审申请依法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3 k- ?6 j# K* ~8 t% q! \靳应禄的三审请求,法院均予以驳回,靳的意图均无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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