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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所未闻

暖气接口费,你听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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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30 18:03:49
明天我们一起去,最好给都是快报打电话,要开发商给个说法
匿名  发表于 2011-3-30 18:06:44
开发商最容易在公摊面积上钻空子,是不是要找人重新测量。哪有这么多莫名其妙的费用
匿名  发表于 2011-3-30 18:28:39
拿着购房合同请个律师上法院。
匿名  发表于 2011-3-30 21:46:28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有关事项,《西安市物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市物价局〔2007〕291号)和《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补充通知》(市物发〔2007〕318号)已做了明确规定。由于该购房者投诉反映的是商品房销售的价格问题,建议由区物价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答复,并调查处理。

附:《西安市物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补充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市物发〔 2007 〕 291 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 [2007]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二、明确车库 ( 车位 ) 销售价格管理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 ( 车位 ) 价格由开发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凡未列入公摊面积,未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 ( 车位 ) ,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列入公摊面积或费用已计入销售价格的车库 ( 车位 ) ,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按规定已将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 ( 车位 ) ,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三、规范商品房交易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接受委托,面向部分购房者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经购房人同意,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代理买卖费用、代办费用,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的房产测绘费用,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行转嫁给购房人。
  四、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陕价举发〔 2007 〕 98 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物发 [2005]196 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销售价格"一价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销售处醒目位置张贴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自觉接受购房人的监督。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和监督   
各区县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及相关规定,深入宣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合理定价,加强对开发经营企业制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代收费用标准等各种违规行为,将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及车库(车位)销售价格管理规定,自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凡此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其销售价格及代收代缴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补充通知》
市物发〔2007〕318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现就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市物发〔2007〕291号文件,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时,必须将工程建设中已代垫支付的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一并计入销售价格,价外不再收取与商品房建设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大修基金),不属房价的构成内容,不得计入销售价格,由购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三、商品房转移登记过程中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及由于房屋所有权转移所产生的契税,不计入销售价格,由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
   

               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电话:86202424
匿名  发表于 2011-3-31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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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抵制暖气接口费和天燃气初装费,还有补缴的房费也有猫腻,合同上说得很明白,超过3%的部分业主可不用交,大家可翻开合同计算下,以97平米为例:应补缴的最大面积(房屋实测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3%;即 :应补缴的最大面积=合同约定面积乘以3%=不超过3平米,而我们补交的钱远超过3平米的钱了。TMD也太霸王!!!!!!
匿名  发表于 2011-3-31 21:46:11
农民开发的房子事就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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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21: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华庭的业主们,我们不仅要坚决抵制乱收费和乱摊派,更是对如今各种各样的不正之风表达自己的态度。团结永远都是力量!我们有理有据,相信最终邪不胜正,我们一定胜利!
匿名  发表于 2011-3-31 22:11:12
明天三方开会为什么不让业主参加,还是开发商请吃请喝去了呢!
匿名  发表于 2011-3-31 22:17:47
希望各位业主能认真学习上面文件,联合起来,强烈抵制收取西安市文件规定不应收取的项目,千万别做冤大头呀!
1.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2.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的房产测绘费用,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行转嫁给购房人。

3.,做好销售价格"一价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销售处醒目位置张贴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自觉接受购房人的监督。
4.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时,必须将工程建设中已代垫支付的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一并计入销售价格,价外不再收取与商品房建设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匿名  发表于 2011-4-1 13:31:54
顶起!坚决抵制不合理收费!
不给明确说法的,砸他的售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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