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n1 M" `, }: J4 i9 ^5 v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d6 V2 v" R r. d C; M2 ^4 F: t
4 h9 d6 {0 H' U+ H; o
刑 事 判 决 书
2 H4 J: M" r; s" s& k
3 G! a1 x2 p3 C$ d! \ (2019)陕01刑初126号" Z7 M5 C1 _ P+ B; N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 [; R+ D- W- a: U 被告人张永潮,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雁塔区,2006年9月任中共西安市莲湖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0年6月任中共户县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2010年7月任户县副县长,代县长,2011年1月任户县县长,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共西安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2018年7月28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P8 y7 f% F# Y" e
辩护人聂宏毅,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1 p* w2 j7 O$ x. C" ]
辩护人李轶,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5 U9 W7 i2 P5 a: |! ~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潮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芳、曹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潮及其辩护人聂宏毅、李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4 }0 L D+ P* e! ~, T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西安市户县代县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担任户县县长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西安大一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金龙峡风景旅游有限公司、户县元利来铜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等33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协调拆迁安置、土地置换、资金周转、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95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14.4万元、美元12万元、起亚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7.8万元)。
# a9 `' T' I1 b' e1 u, t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任职文件、会议记录、工程合同、财务资料、项目审批文件、公司工商资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戴某某、杨某甲、李某某、胡某某、梁某某、杨某乙、鲁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永潮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 w& B7 Z/ L4 G7 x- M) E2 W! S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52.2万元、美元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张永潮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0 `7 H3 z5 C- N) G. y0 R
被告人张永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全部犯罪所得赃款,真诚悔罪认罪,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H* C' l$ o# j! s8 x: a! s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西安市户县代县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西安大一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金龙峡风景旅游有限公司、户县元利来铜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等33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协调拆迁安置、土地置换、资金周转、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自2010年至2018年,先后95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14.4万元、美元12万元、起亚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7.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 [6 a! X5 D, G1 w, M: r 1、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大一置业有限公司欧洲城项目在加快项目建设、用地拆迁、平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4次在其陕西省澄城县原籍、本市高新区XX酒店等地,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8万元。) _1 } a9 ^' k! L
2、2011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永潮利用担任户县代县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金龙峡风景旅游公司开发的金龙峡风景区“景镇一体化”规划、取得户县XX镇XX路XX项目及在土地置换、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1万元、美元1万元。
" U) j3 ^( U2 C 3、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户县元利来铜业有限公司东流水铜矿在矿山清理整顿、扩大采矿范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在其办公室及本市XX路某足浴中心,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监事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4万元。( q' i. H) z0 ~2 E/ o y! d: k
4、被告人张永潮在担任户县县长期间,西安国维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石玉宝为拉近与张永潮的关系及希望张永潮关照企业经营等事项,在其办公室及陕西省丈八宾馆等地,自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石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K0 [1 I3 W) o4 X% q- L2 a
5、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逸水园项目,缓缴、少缴土地保证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2次在其陕西省澄城县原籍、本市高新区新纪元俱乐部门口等地,收受该公司执行董事杨某丁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美元2万元。7 g. A1 u4 N }/ j/ E
6、2014年及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永潮利用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尚沃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沣京工业园内建设西安沣京电子信息产业园、西安户投科工发展有限公司取得长安银行户县支行贷款等事项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两次在本市高新区XX路某茶楼、太白庄园等地,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E7 z. z2 v) d4 z1 j0 b
7、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西安天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户县体育场改造项目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6次在其陕西省澄城县原籍、本市XX路XX城菜馆、丈八北路、天朗酒店等地,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5万元。
) s5 c% g- U$ c$ u2 M, P 8、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陕西凯渼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军山古镇项目准入及土地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3次在其陕西省澄城县原籍、本市XX园、团XX路等地,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1万元。 J) k1 N4 r) d
9、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陕西龙宇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取得草堂镇安置房建设项目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7次在其陕西省澄城县原籍、本市爱西华庭小区门口、太白庄园、鄠邑区美陂湖东路9号龙宇公司等地及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3万元、美元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7.8万元起亚牌越野车一辆。
: U: V6 `5 S8 s 10、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在山水草堂项目土地变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9次在该公司山水草堂项目部、李某办公室及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监事李某、副总经理赵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美元1万元。
# u; G4 B, q$ n" o& Q 11、2012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柏天达建材有限公司在解决临时租用土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畅某某给予的美元1万元、人民币2万元。( B5 H) n1 g( P$ m" x8 p
12、2012年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陕西九九老年产业公司老年公寓项目在土地用途变更、拆迁安置费用补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8次在其本市爱西华庭小区附近、水晶国际小区附近,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0万元。
6 k& |% v# [- N! a 13、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恒远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整体兼并户县第二绵织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在本市XX路XX餐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通过熊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S& x. p) i+ Z' E# t4 ^
14、2011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安肾病医院在协调解决土地征用。2013年春节前,张永潮通过其司机谯某收受该医院院长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n" K+ e: Y3 n. f
15、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陕西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揽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第二生活区建设工程项目及陕西兴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户县XX楼项目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3次在其陕西省澄城县原籍,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还于2016年劳动节前,通过其妻王某丙在本市爱西华庭小区门口,收受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9 Z9 D5 r' L7 ?9 f2 ^
16、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陕西嘉猷轩置业公司西安院子项目在拆迁协调、电缆落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6次在本市高新区某会所、高新区西安院子销售中心及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4万元、美元5万元。- c( C4 a% Y; ]% I, [1 Z2 R) m/ {
17、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经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翠微生态旅游山庄项目在土地性质变更和加快招拍挂流程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4次在西安经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西户高速河池寨出口及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3万元。% r- ?+ | J3 Y1 A3 o
18、2013年9月,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沣京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在用地性质变更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n z* g( R! c i
19、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观天下项目在改变用地性质和落实市政配套设施规划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2次在本市高新区XX酒店、高新区XX酒店等地,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
+ t8 S; d* I* \! J 20、2014年1月,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促成济仁医院与西安交大二附院的医联体合作提供帮助。张永潮在本市丈八宾馆收受该医院院长严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k9 D" B9 e0 X2 V/ h F8 C) D/ P7 i: R
21、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XX房XX镇XX村项目在项目推进、拆迁安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2次在本市秦汉唐商场、XX酒店等地,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
7 `' q/ x( W" [" R% m! o 2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普瑞特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太平峪景区XX苑”养老项目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 g; e! p- U. P& i( o 23、2012至2015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古城路BT、户县美陂湖、美丽乡村等项目的承揽、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5次在本市XX路、XX路等地及其家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6万元。9 }2 p- e' ?; v* j
2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陕西琪祥置业有限公司在取得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BT、海福城等项目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5次在其家或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6万元。5 H( T, t4 |! h( ~/ u$ q
25、2013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担任户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在专升本过程中土地证办理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4次在本市劳动路骊苑酒店、XX路、民苑小区等地,收受该学院院长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
; W0 P# G0 @. o+ R D5 U# Q6 e 26、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华林投资有限公司映山河畔项目在土地置换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在本市中海华庭小区某茶楼收受该公司副董事长韩某某给予的美元1万元。
% T# T. a G0 \8 ]0 z+ p7 s 27、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同进喜的儿子进入户县事业单位工作提供帮助。张永潮在本市爱西华庭小区西门收受同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 d0 g- Y- J+ h# T i$ @5 M4 ` 28、2016年5月,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XX路XX镇XX段项目在协调解决村民阻拦工程施工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在本市太白庄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甲通过同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i5 j( n+ _, S' N 29、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推进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与户县交通局土地置换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永潮在其陕西省XX城县原籍收受该院院长张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E. Z0 k0 {# M$ x5 O+ C# X
30、2012年,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户县县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大雁塔小学校长,为杨某某儿子跨学区就读大雁塔小学提供帮助。张永潮先后2次在其家附近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8 q- \! q7 F" l$ @" b) h6 |2 {2 ~ 另查明,在办案机关对张永潮进行审查之前,并未掌握张永潮受贿的全部事实。在调查期间,张永潮主动的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交全部涉案款项,并缴纳罚金。, U; ~# F% s' ?2 k, A, \" o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共西安市鄠邑区XX组关于罢免张永潮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报告、陕西省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职务任免通知;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资质证书,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记录、批复、复函、宗地审批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请示、申请、施工合同、工程款付款申请等工程资料,相关企业及赵某某、张某、王某丙等人银行交易凭证、明细,二手车转移登记发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注册登录发票,张某乙、王迦畔购房合同及发票、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书证;行贿人戴某某、薛某某、杨某某、同某某等30人及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熊某甲、熊某乙、赵某乙、王某丙、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陕西省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西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以及办案机关出具的张永潮到案经过、张永潮退缴赃款的票据、美元汇率表、询问、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张永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 t3 F; Q" ]# N4 c# u- v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潮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永潮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张永潮谈话取证过程中,张永潮主动交代组织不掌握的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张永潮的行为不属自首,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永潮在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大部分组织不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张永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7 E3 K3 K3 K* T( Q! G8 B5 s+ `; W' S4 t
一、被告人张永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J, R: g r0 X5 D% Z! 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8日起执行至2028年7月27日止。)$ ]4 M9 q' ?# x4 k. n5 ]
二、被告人张永潮受贿所得人民币1314.4万元、美元1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7.8万元的起亚牌越野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l- o1 n! q1 u. u7 p. D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l% y+ f% A r. N7 c8 Z 5 l7 U g8 v& ], ^
4 D( Q1 p7 {1 i, c7 D 审 判 长 张 鹏
- r( l* j6 S1 f$ ~0 t7 ?' q n 审 判 员 吴 冬
. `4 r8 |: d6 ?, B 审 判 员 裴 祎6 d. e6 }' O) B
+ }5 H( D J+ g 二O二O年三月九日3 s0 E4 `) @; w: }: b0 l2 N) ^, I
法 官 助 理 李 馨 欣" X% B" i) g. }( R
书 记 员 张 宇
' g! c6 q' N$ G4 l 书 记 员 胡 力 凡5 P% ]7 [5 p4 r* |: l/ P \/ a4 o8 X
+ s) G9 ?) W4 t! ^9 K& Q
: l# M# V2 |0 t9 p9 P9 T5 T% Q9 k' j, J6 R P: g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6 M8 j6 R1 Q% s4 r
宣判后张永潮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9 I& R+ q7 @. K) S8 Q6 q.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