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党生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20-03-27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党生,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共户县县委副书记、户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户县县委书记、西安市文物园林局党委书记、局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户籍地西安市。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8年8月18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子奇、任文超,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党生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晓军、李卓轩、郭圣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党生及其辩护人姚子奇、任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05年至2017年,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变更土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获取土地使用权、个人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徐某某、姜某某、郝某甲等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4652.386855万元。(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田党生个人及家庭财产中1200.406413万元系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及其他不能说明来源收入的部分,其本人无法说明来源。(三)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田党生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查处陕西成长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长集团)违法占地建设东仪路蔬菜批发农贸市场问题的过程中,故意不履行职责,致使该违法占地问题长期拖延,不能得到依法处理。该问题被群众不断举报,多家媒体对此予以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任职文件、会议记录、项目资料、财务资料、公司工商资料、房产资料、土地审批文件等书证,书画作品等物证照片,证人徐某某、姜某某、颜某、孙某丙、郝某甲等人的证言,房产价格评估报告及涉案金额专项审计报告等,被告人田党生的供述和辩解。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党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田党生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田党生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查处违法占地问题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田党生以受贿罪,在十三年至十四年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六年至七年范围内量刑;以滥用职权罪,在二年至三年范围内量刑;数罪并罚在十四年至十六年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党生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关于受贿罪,田党生收受徐某某别墅、姜某某的房产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控制或占有,属犯罪预备;田党生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莱安地产张某某商铺三套、样板房一套属犯罪中止;且田党生具有自首情节,并退缴全部涉案赃款。2、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田党生具有坦白情节。3、关于滥用职权罪,田党生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及财产损失,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对田党生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事实 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变更土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获取土地使用权、个人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徐某某、姜某某、郝某甲等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4652.38685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9月,被告人田党生利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在变更土地用途事项上提供帮助等,该公司股东徐某某为感谢田党生的帮助,将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发的秦岭北麓高山流水别墅项目一套别墅送给田党生,田党生表示接受,并委托设计公司对该别墅进行绿化设计、制作费用预算。经鉴定,该套房产价值为人民币367.51万元。 2、2010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将该公司开发的天幕阔景小区一套房屋送给田党生,田党生表示接受。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为人民币377万元。 3、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立丰(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为感谢田党生提供的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售给田党生立丰国际购物广场一套商铺,田党生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6.0946万元。经鉴定,该商铺价值为人民币47.82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为人民币21.7254万元。 4、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骆某某,于2011年底和2014年底两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售给田党生九套商铺,田党生用价值170万元的购物卡抵做房款。经鉴定,上述商铺价值合计人民币719.1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170万元的差额为人民币549.1万元。 5、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莱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解决土地问题方面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感谢田党生的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售给田党生莱安逸珲小区一套住宅和三套商铺,田党生以其妹田某甲名义支付定金人民币129.88万元。2018年8月,张某某得知田党生被调查担心受到牵连,将4套房产折价人民币1566万元出售给他人。经鉴定,上述4套房产价值人民币1314.47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人民币129.88万元的差额为人民币1184.59万元。 6、2006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安华安置业有限公司在变更土地用途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感谢田党生的帮助,该公司股东孙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售给田党生两套房产,田党生交付房款15万元。2007年底,陕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为感谢田党生帮助该公司办理用地手续事项提供的帮助,送给田党生一套写字间。经鉴定,广丰大厦两套房产价值人民币94.59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15万元的差额为人民币79.59万元;高新品阁写字间价值人民币54.71万元。 7、2010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陕西广晖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感谢田党生提供的帮助,陕西广晖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售给田党生一套商铺,田党生以他人名义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208.137545万元。经鉴定,该商铺价值为人民币505.43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为人民币297.292455万元。 8、2009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感谢田党生提供的帮助,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售给田党生房产一套和车位一个,田党生以他人名义支付房款人民币138.778万元。经鉴定,上述房产及车位价值人民币324.48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为人民币185.702万元。 9、2009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总经理张某甲为感谢田党生提供的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售给田党生两套房产,田党生共计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34.424万元。经鉴定,上述两套房产价值人民币510.25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为人民币175.826万元。 10、2016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董事长郑某某为请求田党生为该公司开发的项目提供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售给田党生两套房产,田党生共计支付购房款72.805万元,并同意田党生用红木家具折抵房款,田党生以83.9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某红木家具一套。经鉴定,上述两套房产价值119.28万元,实际支付72.805万元,少支付46.475万元;红木家具当时的市场价格为57.88万元,实际销售价格83.99万元,多收取26.11万元。低价购买两套住宅、高价出售红木家具的实际支付、出售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共计人民币72.585万元。 11、2007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陕西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获取土地使用权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感谢田党生提供的帮助,于2008年4月在广东省珠海市出资400万元购买一套房产送给田党生,后田党生用伪造的“田生民”身份证签订了购房合同。2012年11月,田党生又以购房款不够为名向王某索要人民币200万元,田党生将该款用于购买股票。 12、2011年1月,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向陕西志诚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索要人民币195万元。孙某甲为使该公司顺利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于2011年1月30日及8月24日将195万元转入田党生实际控制王某银行卡中,田党生将此款用于购买枫林华府商铺。 13、2007年9月,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向西北大学现代学院董事李某某索要人民币60万元。李某某为感谢田党生对该学院办理征地提供的帮助,将分别存有20万元和40万元的两张建设银行卡交给田党生,田党生将上述60万元用于支付枫景观天下商铺购房款。 14、2011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西安吉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某为感谢田党生提供的帮助并维持与田党生的关系,兰某某送给田党生一幅作者为刘文西的“黄土地老人”画作,并于2011年至2014年先后多次送给田党生14万元人民币。经鉴定,刘文西画作市场价值人民币30万元。 15、2011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退还土地预出让金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乙,在陕西宾馆送给被告人田党生一幅王西京画作。经鉴定,该幅王西京“仕女图”画作,价值人民币15万元。 16、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陕西贝斯特物流有限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7、8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丙请被告人田党生在贝斯特物流公司餐厅用餐后,送给被告人田党生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36.256万元。 17、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田党生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西安市国土资源系统29名公职人员借节假日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8.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购物卡。 其中,收受成某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王某某、郝某某分别给予的人民币9.5万元,赵某某、席某某、白某分别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王某甲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和价值人民币4万元购物卡,董某某、曹某某分别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冯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何某甲、王某乙、张某、藤某某、王某丙、陈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刘某甲、魏某、刘某乙、谭某某、常某某、高某某分别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卫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4万元购物卡、王某丁给予的人民币8.5万元,赵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郝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1万元。 上述事实,有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简历、中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任免文件等任职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过户、审批资料、土地转性的相关请示和报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局务会会议记录等土地审批文件,涉案相关公司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和情况说明、住宅商铺价格表,房屋租赁、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陕西建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别墅绿化效果图和绿化预算,画作品照片及辨认材料,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真伪鉴定报告及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陕西分公司价格评估报告,行贿人徐某某、姜某某、颜某、成某、赵某某、郝某甲等45名证人的证言、证人李某甲、田某、凡某、田某某、鲁某某、田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田党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 被告人田党生1976年参加工作,历任西安市莲湖区工商局副局长、西安市莲湖区区长助理、陕西省户县县委书记、西安市文物园林局(市环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西安市政府参事等职务,其妻李某甲系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其女田某系西安市碑林区经济贸易局工作人员。 办案机关查办田党生涉嫌受贿犯罪过程中,查扣田党生及其家庭人民币合计7.559万元、加拿大元345元(折合人民币1808元),田党生及妻子李某甲、女儿田某,以及由田党生实际控制的田某甲、魏某某、李某乙的账户,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061.530843万元;田党生个人股票账户及其控制的魏某某股票账户资金余额人民币1284.539729万元,田党生借给陈某甲的人民币659.3472万元。田党生及其家庭历年来家庭日常支出共计人民币73.7261万元;田党生及其家庭购买房产支出合计人民币1888.029457万元。 现查明,田党生家庭上述收入及支出中,田党生及妻子李某甲、女儿田某的工资等收入人民币425.541122万元;田党生及妻子李某甲、女儿田某,以及由田党生实际控制的田某甲、魏某某、李某乙的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35.044449万元;出售五套房产收入共计人民币891.0255万元,出租五套房产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957.301745万元;收受贿赂、礼金共计人民币1465.5939万元。 综上,田党生家庭存款、房产等财产共计人民币3013.157572万元,家庭累计支出人民币1961.755557万元,合计人民币4974.913113万元。上述收入及支出中,能够说明来源的部分合计人民3774.506716万元,差额部分人民币1200.406413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上述事实,有田党生、李某甲、田某等人的任职,西安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统计表,工作履历情况及工资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股票账户交易明细,房产买卖、租赁合同,西安华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田党生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专项审计报告》,证人李某甲、田某、陈某甲、张某乙、高某甲、张某丙、王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田党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滥用职权罪事实 2015年10月,陕西成长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长集团)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西安市雁塔区潘家村三组该村土地31.1亩,建设东仪路蔬菜批发农贸市场。2015年底,被告人田党生接受成长集团董事长尹某某的请托,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查办成长集团违法占用农用地过程中,不履行职责,致使该案长期不能得到依法处理。群众对此举报不断,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引起强烈反响,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严肃性,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潘家村一宗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发文稿纸,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资料,人民网、雁塔网情、华商网新闻等媒体报道等书证,证人尹某某、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田党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田党生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受徐某某贿赂及收受西安市国土资源系统29名公职人员贿赂等受贿事实,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另发现田党生收受颜某等人贿赂及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事实。破案后,办案机关追缴及田党生家属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1144.629157万元;冻结田党生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扣押书画作品两幅;冻结田党生家庭或田党生实际控制的房产、商铺、车位共计26套。 上述事实,有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等诉讼文书及田党生归案经过、干部履历表、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文件、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编制规定,购房合同及资料、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赃款、赃物查封、扣押、冻结明细、证人田某甲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田党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党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中既遂2717.286855万元、未遂193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田党生及其家庭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1200.406413万元无法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对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故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田党生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查处违法占地问题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田党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党生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惟未认定第一、二、五起事实属犯罪未遂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对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一、二起犯罪事实属于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经查,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证人徐某某、姜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及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长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书证及绿化效果图和绿化预算书、被告人田党生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企业为感谢田党生对其的帮助,徐某某、姜某某等人在田党生确认房产位置、面积、楼层,并在田党生表示接受后,停止对上述房产销售,且田党生还有对98号别墅进行绿化设计的事实。反映出行贿人已放弃对拟送给田党生房产的控制,随时准备交付,已实施行贿行为;亦反映出受贿人田党生在主观上具有非法收受开发商给予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接受上述财产的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因本案案发而未实际控制、占有上述房产,犯罪未能得逞,田党生的行为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而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故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五起犯罪事实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和被告人田党生的供述能够证明二人已形成行贿、受贿的合意,且实施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买卖房产的交易行为;田党生逾期付款后,开发商并没有将定金退还,也没有将该房屋重新销售,只是在田党生被调查后,才将上述房产卖给他人。鉴于上述房产在田党生实际占有前,已被开发商销售,犯罪已不可能得逞,故此起事实属犯罪未遂。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党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系办案机关根据有关线索,调查田党生有关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田党生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徐某某贿赂及西安市国土资源系统29名公职人员贿赂等八起受贿事实,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另发现田党生收受颜某贿赂及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十二起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不属自首,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田党生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党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并缴纳罚金,且收受徐某某、姜某某、张某某财物的事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田党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党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33年8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田党生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652.386855万元及田党生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人民币1200.40641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田党生退缴的人民币1144.629157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办案机关冻结田党生或田党生实际控制的上述住宅、商铺、车位(清单附后)及扣押的两幅书画作品,依法处置后上缴国库。 三、未追缴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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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D8 ^3 V) @6 R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吴 冬 审 判 员 裴 祎 / v2 g) h5 b2 Q8 |& o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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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 f/ H$ ]' U$ P办案机关冻结田党生及其家庭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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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于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06号1幢10508室一套;7 U. U) @% P3 a7 l4 j% l+ [
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10101室商铺一套;
9 L2 n! [) O1 C( x& G' r 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曲江6号小区16号楼16幢21801室住宅一套;$ K" J" A/ i ?0 H0 g0 Y- e- H- g
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曲江6号小区9F1-9F144号车位一个;
! {, a0 R5 ^( L2 G 位于陕西省宁陕县皇冠镇6幢2单元1层20101室住宅一套;8 O$ ?: c J" Q' x$ g1 R
位于陕西省宁陕县皇冠镇6幢2单元1层10102室住宅一套;" i; e2 l E, y: w! u6 H0 }
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石花东路56号(山海一品居)1栋1单元1202室住宅一套;
6 n0 V! a( ^- M4 s+ P9 j9 n 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石花东路56号(山海一品居)地下室一层B101号车位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