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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铭龙:368万元过路费真的得民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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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5: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368万元过路费”事件我不想多提,但这个过程却产生了一些疑点,对此,我想再一次跟广大的网友探讨一下。
- k* J' F0 v0 @/ Q一、368万逃费是诈骗应该受到惩罚,是什么把这些原本纯朴的农民“逼上梁山”?
/ U' G7 z3 \6 g& x9 Y        据法院给出的数据是,时建峰在8个月内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逃了368万的过路费。根据上市公司中原高速(600020)于2007年公布的《关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及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公告》,郑石高速公路全长约183公里(为了计算简单就以全程计算),其中E型车辆(20-40吨)的收费标准是0.230元/吨公里。时建峰的25吨斯太尔自卸货车就是属于E型车。即使不超载一次一辆车也需交1052元的过路费,1052与官方给出的偷逃次数2361相乘,已经得出了240万元的高额过路费。如若时不时的超载几次,那高出标准3-5倍的收费,就轻而易举的达到了368万的天价费用。
- w5 e; u2 ?. E 二、投资成本收回了,保养费用够了,为什么还要收取高额过路费? ; t3 ~6 L' Z, `, a
        公路收费总是有冠冕堂皇、理所当然的理由:建设还贷、日常维护等等,打的是“收费还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大义凛然的口号,但是审计曾在审计报告中指出,7省(市)提高收费标准,多征收通行费82亿多元;最关键的是12省(市)的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
  ]. R! h5 k3 k* x) X# q$ ?         既然所收到的费用已经高出了投资成本这么多,早就还清了贷款,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五花八门的名目来收费,让高速公路继续成为“高价公路”?即使这公路还要维修维护,即使这是条经营性公路,协调盈利性和公益性之间的关系也是其公路公司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但是看看这河南农民的遭遇,我们就知道,这公路还是某些集体谋取暴利的工具,将财富从民众手中不合理地转移走,而并非是“用之于民”,再一次验证了“老百姓出的是血汗,开收费站的是权贵”的说法。 & D# g* O; n- }" f( ~0 U" q! W
        “当初修建公路时贷的款是从哪里来的?他们说是从国库里拨的,从银行里贷的,说到底那还是人民的钱呀!用人民的钱建设出来的道路却还要人民拿着不能承受的高额费用去通行!这是什么到底,能说的通吗?深究下去,揭开伪装的“为人民服务”面具,看到了是谋取私利的丑恶嘴脸、与民争利的贪婪之手。” * y' Q* Q% a' @# S
   
7 g  v; Q% V8 ~5 O三、重审在即,希望这次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强者胜9 a# k0 w  y3 N; Z0 |2 n
        许多法学家以及律师都认为按诈骗罪很勉强,判无期更是荒谬过重了。这种利用假军牌逃避养路费、通行费的行为,与经济诈骗行为不同。前者的主观恶性不大,并没有骗取他人的财产,没有现实的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而诈骗罪本身是为了打击经济犯罪,而本案中被告人仅仅为了逃避通行费而已。 5 M3 q6 J3 u$ F- W
        骗取逃费的行为固然是犯罪,但在一个只注重打击逃费,而没有去纠正高收费的制度下,还有“人人平等”这种说法吗?社会的公正感谈何而来?对此,我再次呼吁,希望法院能用人人平等的角度看问题,而不是被强者震慑,做出令人愤怒的错误决定!& l7 A' o1 M+ {1 }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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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5: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上!社会的悲哀,很多行业的共同点。垄断、部分集体利益、权贵。人民呢?折射的是社会的本质!要警醒呀!希望各级党的书记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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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20: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农民偷逃368万过路费案主审法官被免职”。" _1 C% D2 H! D% f, e
  把问题归结为法官审查不严就了事,恐怕难服人心!问题的根本是天价过路费的产生根源。" z+ z2 \" F3 p  X. h0 h; u. y
  1、这种过路费额的收缴是否确实存在?法官是否仅仅反映了部分事实?
' l7 x) L% G; T3 ]  2、高额的过路费的实际用途,在高速路行业已经成为一种高收入?) n/ w! ?# k: Y0 x
  3、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人为形成的社会收入不均造成社会不同阶层,成为社会矛盾的产生根源。是否存在值得商榷。5 r7 i( l9 C9 }: P' a
  法官该免!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治标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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