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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提示网友莫轻视网络言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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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0: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田田法典 于 2011-1-11 10:34 编辑
, c5 J9 h3 a: J$ ?( g! i' b; C7 E, Z;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 v) H0 ?( X% h' L" l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还规定:# A7 A2 k' p. m5 }) G

% S9 P$ T7 I0 i律师认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 |) u0 [! m5 ?
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是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T! E. _+ O. Y  T9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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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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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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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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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2: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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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7: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 以后再看,表示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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