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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n1 [; C# D; R6 _
/ J& v0 |! m0 B$ E; t2 | 本报讯(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金智宏 杨燕)尽管被告人对盗窃行为矢口否认,但检察官敏锐地从车窗留下的一枚指纹中找到案件突破口,通过侦查实验锁定罪犯。经陕西省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郑**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赃款2.6万余元予以追缴。
/ }3 |- u# Y& f) G" w 2008年4月29日11时,郑**来到户县余下街道,将路边停放的一辆货车驾驶室右侧门小三角玻璃向内撬压,伸手入内摇下车窗大玻璃,盗取车内现金2.6万余元,并挥霍殆尽。
+ M& V" r0 q' [( g( d, ` 今年6月9日,郑**被抓获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由于此案系单人作案,尽管有一枚郑**的右手拇指指纹遗留在车窗玻璃上,但对该指纹的具体位置及走向公安勘查笔录却语焉不详。为了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决定,询问案发当时的现场勘查刑侦技术人员,复查现场勘查照片。经过检察官细致的工作,证实了该枚指纹的具体位置位于车窗小三角玻璃的外侧后边缘,距车窗下沿10厘米,远端指向货车车尾。站在车门踏板上,符合郑红练身体高度。小三角玻璃的中央装有可旋转的纵轴,经过侦查实验,以小三角玻璃的最大张开角为入口,完全可以伸手入内,摇下车窗大玻璃,并由此入内将车内现金盗走。结合案发现场的一名证人证明,郑**到现场拽拉货车左侧车门,没有拉开,又绕到车的右侧去,与现场勘查相互印证。3 b% K. w: Z U
法庭审理中,法院依法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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