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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县营运市场,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改善我县城区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开展非法营运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8 m% x/ ^, R% [9 L 一、严禁利用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活动。
- V/ f# M* _! a1 U) q! o3 K) c 二、严禁载客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在环城路以内以及长虹十字至北转盘、人民路至铁路十字路段通行。
# L: b2 B. M' O( s 三、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严禁非法销售电动三轮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 $ q" @+ j8 F& _9 \, x- @8 D
四、电动三轮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罚。无牌无证的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严禁上路行驶。对驾驶无牌无证或使用假牌假证的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或者无驾驶证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拘留驾驶人员。 1 T6 C2 \: C- S" t7 ~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不得违规载人,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 y7 {# Y' ~+ M# E) K2 V4 R 六、广大群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载客的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乘坐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乘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T# N2 e( ^( r8 w C" n: n1 O! Z4 E 七、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可以依法处理。
& ~( k+ R8 s9 G$ v* t. l6 k* c) v7 a1 v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R; }8 @# ]/ D/ j5 P0 m; F& x
九、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 G7 U9 S% X9 C) r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