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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人民检察院成功起诉一起"零口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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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7: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尽管被告人郑某某对其盗窃犯罪矢口否认,但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补强证据后毅然提起公诉,近日户县法院作出判决: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赃款26250元予以追缴。
" z) m7 r. x' k0 G; c2 N$ ]* {& {  据悉,被告人郑某某生于1968年6月28日,陕西省户县人。曾因抢劫、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7年又因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经历了“二进宫”的他,在不惑之年,仍然不思悔改,于2008年4月29日11时40分许,窜至余下街道,将路边停放的一辆货车驾驶室右侧门小三角玻璃向内撬压,伸手入内摇下车窗大玻璃,盗取车内现金26250元,挥霍贻尽。2010年6月9日被抓获归案后,其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由于系单人作案,没有直接证据予以佐证,尽管有一枚郑某某的右手拇指指纹遗留在车窗玻璃上,但对该指纹的具体位置及走向勘查笔录却语焉不详,成为指控犯罪的不利因素。为了排除合理怀疑,案件承办人决定,询问案发当时的现场勘查刑侦技术人员,复查现场勘查照片。经过这一工作,证实了该枚指纹的具体位置位于车窗小三角玻璃的外侧后边缘,距车窗下沿10cm,远端指向货车车尾。站在车门踏板上,符合郑红练身体高度。小三角玻璃的中央装有可旋转的纵轴,经过侦查实验,以小三角玻璃的最大张开角为入口,完全可以伸手入内,摇下车窗大玻璃,并由此入内将车内现金盗走,结合案发现场的一名证人证明,郑某某到现场拽拉货车左侧车门,没有拉开,又绕到车的右侧去。与现场勘查相互印证。法庭审理中,面对公诉人发问“既然你没有到过案发现场,你的右手拇指指纹如何遗留到车窗玻璃上”“那不是我的指纹,是你们搞错了”。虽然郑某某百般狡辩,但是户县法院认定了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了上述判决。至此,这起“零口供”案件被成功起诉。(张允辉 金智宏 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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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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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22: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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