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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成了违法犯罪的重灾区! E2 L% Q" V/ y) L4 Q9 V$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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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纪委继续查处贺登峰及有关基层政府、开发商违法违规问题,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9 T4 A) x% n! o4 e: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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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5 z# O/ O6 z8 V* ]" a$ I2016年01月27 日,西安市纪委网站发布信息:市城改办原主任贺登峰等7人受党纪处分
) f, @7 |. D# W& I) O# j1 } O" K西安市纪委对西安市城改办原主任、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贺登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_9 i* Y. H" n4 d, Q: u
经查,贺登峰违反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管理及服务对象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决定企业缓交安置建设监管资金,给拆迁户回迁带来了隐患,违反了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西安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西安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贺登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W0 }6 n, Z2 d K 2014年12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因为未报即用、违法用地面积大,或用地手续不合规、或土地利用效率低、集约节约用地效果差等问题,对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等单位进行了约谈。说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贺登峰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征地、用地手续不合规等问题严重。8 m( k, Z: p5 K+ R
西安市纪委对陕西省人民政府约谈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贺登峰的问题没有进行调查处理。
1 M' d: a5 Q6 D1 }; @9 T& a9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5 v: `+ `; a: y7 m) d- J8 x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3 D) [( p& b; B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6 ]2 i$ g. A8 E* B% d G+ U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 z+ y1 {. o" G1 w* S+ f& ^! T第九章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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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X7 h- v9 L4 |$ w+ g4 P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a$ t7 A; f1 }1 G6 H$ w, M) @+ O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Y% q; t1 h) E9 T; g& P渎职犯罪案件5 a% J9 n. ]: s' x' d/ W) ?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s: f9 E" c( ?, p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W6 X( o# o+ e0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r! M! k# ?. r, s( @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1 ~& F4 ]- B+ \6 {. q1 N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K# Y7 h$ s7 [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7 X" W1 r1 Y2 U% F7 P& u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B2 Q: }7 i, u5 e |$ Y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L& ~0 e% I: ~4 S: B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L% M1 J1 a; I @6 m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4 }: S0 E& I) x9 E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5 E1 L! u+ l8 Q- R/ C4 F% J(一)重大案件9 d8 P7 `: @; n6 A4 y$ m/ q! |1 u0 |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p' o+ X2 q, k$ a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 d& Q2 M: ]. p- a! d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f9 q4 ~8 b% s* s3 F由于贺登峰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C M Y; V1 H" b' E3 s' F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 O! ~9 o ?/ ^/ @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
7 o, f- u* e# Q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w3 I: I9 \: X. t5 [ c1 |# y& s$ R违反《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w0 _$ t0 `5 g' a* t o(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1 G1 N( d; I' ?2 {& `) @& a9 z7 ^1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L1 s+ u" \" N6 M' f/ a. w
(三)达到入住条件。: Q" `. x1 G3 H. E
原西安市城改办主任贺登峰擅自滥用职权、降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有关规定,引发了他本人和其他人一系列违法犯罪事件,使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成了违法犯罪的重灾区。0 i1 Q9 Q8 Q/ D5 G0 R
据西安市城中村办公室自我曝光:西安晚报 2012年03月30日报道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滞后将被惩处" e5 v- n& X3 S5 w* x9 G" i
目前,全市已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并进行整村拆除的109个村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80个,占总数的73%;办理土地转性手续的有49个,占总数的45%;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初审手续的有49个,占总数的45%;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16个,占总数的15%。
, {1 A: e d+ D. x' \; a( Z. l, S据统计,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总共109个。没有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29个,占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百分之二十七,未办土地转性手续的60个,占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百分之五十五,没有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93个,占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百分之八十五,没有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0个,占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百分五十五。. n) h+ l' Y( D: z. l
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西安市市委书记孙清云因涉嫌城中村改造问题,被中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通知3 _) q) \6 F2 ?% u
2015年0月17 日,华商报讯(记者宁军)昨日,华商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杜波(副局级)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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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华商报》刊登:西安东滩社区原主任于凡借土地开发贪腐 索贿5千万0 s& I' A3 H) x3 j. {" a
2003年1月至2008年10月,西安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村干部85人,多涉“土”犯罪。. k7 ?( x% }' e" C+ o. V8 Y# I
以西安市新城区联志村为例。在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办理不全、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违法下发关于《新城区联志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的批复 市城改发[2010]132号
" @3 X' t5 z% U. j6 V' N" z; H现将联志村改造存在具体问题分述如下:8 k/ _# R3 [# E, J0 J
一、 违法征地:6 }- E [0 U) F
(1)、联志村共有土地70.6667公顷,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联志村27.1640公顷集体土地。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在联志村实际征用土地70.6667公顷(约1060亩),其中违法征收没有经过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43.5027公顷。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文件在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对联志村土地没有全部审批的情况下,就审批了关于《新城区联志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的批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e+ ?( B, L: y4 y7 b# _ \! Q( A二、 违法安置。
: ^% U) W4 H9 t# j9 x# x; c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建设违法联志村安置楼。联志村现在三栋安置楼竣工即将交付使用,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根据西安市规划局关于联志村信息公开的回复(2013年9月12日)。联志村安置楼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V4 W) \; z! ~: l% ?+ q& D+ Q8 t
三、曲江文旅违法管理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
0 k3 |& ^9 Q" u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 63号( o1 @! h7 X5 _$ U2 f
对于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的,要从企业中分离,恢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交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 Z$ a4 R5 A四、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贺登峰违法制定2009年3月10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安置房建设在符合方案、规划、消防要求前提下,可先行动工”的精神,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造成了西安市城中村安置楼建设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
- D) W+ S6 u4 k! \9 s; L' ]在国家土地督查西安局的压力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于2013年8月5日,发出市城改组发〔2013〕3号通知,明确撤销了《关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会议纪要》(2009年1号)第四项“关于安置房建设在符合方案、规划、消防要求前提下,可先行动工。安置房在补办各项建设手续时,不予处罚”的条款。/ }2 ]4 M& k6 T& p
五、马马虎虎交房、稀里糊涂收房,形成了大量的小产权安置楼。
& ]/ z" d$ j* L% s- n# @城中村改造多年来,建设了大量的形成小产权安置房,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很多安置房没有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就交付房屋,形成了基层政府和开发商马马虎虎交房,安置群众是稀里糊涂收房。由于安置房没有办理土地、规划、建筑等合法审批手续,实则为小产权房,这种房不能进行产权登记、不能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合法继承、不能抵押,不能公证、逼着人民群众违法出租、违法交易。就像人没有身份证、产品没有合格证,没有任何实际经济价值。不能相信有些人宣称的因为城中村改造,你的房产增值多少倍的谎言。正如2014年7月,西安市政协委员王效梅“关于加强西安市城改回迁村后续管理的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部分回迁小区还存在配套设施和手续不完善的问题,例如天然气、暖气没有按期接入,影响回迁户的生活;生活状态还没有完全和城市接轨;还有的小区物业管理差,环境脏乱,人员居住混杂,出租房缺乏监管,治安隐患多,又沦为新的城中村。建议制定统一的城改社区管理办法,以规范管理。同时应完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并尽快为回迁户办理房产证。 R' R: G, Y# \9 `' T" Z# U
作为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领导和指挥机关,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指导工作,可是作为城中村改造办负责人的贺登峰,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随意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制定政策,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政治影响,希望西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深入基层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对其造成的违法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人民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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