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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院法官刘旭忽悠当事人、歪曲法律、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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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0: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高某和施某某闹离婚,为防止任何一方私自卖房,二人同意把一楼夫妻共有财产一套房产证书和四楼高某受赠予财产一套房证书,共两套证书请楼长代为保管,约定单个人不能拿走,要拿必须双方同时到场。
9 r; J4 }2 Q& g* U1 S3 P# ^: m       四楼房屋是高某父母亲2011年赠予给高某的,同时把房产证书也交给高某。高某给儿子作了新婚用房,一家人一直居住。
. G3 o6 G+ S) o% x9 i6 e       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施某某虽然当庭承认四楼房产是女方高某受赠予所得,并非共有。但是背后却从房证保管人手骗取了房产证书,凭借手持证书将房以18万元卖掉,但却在卖房协议上写着高某母亲82岁脑梗死患者的名字。
4 c4 ~6 b/ ^4 A3 B       施某某从保管人手中骗取两套房证书,操纵卖掉属于高某的房产,且侵吞房款。而卖房协议中却代签上没有民事行为的老人名字,这种圈套和假相从旁证事实完全可以查清。
7 P+ v: c% z* N6 P8 m       高某之母82岁患脑梗死,神态漠糊,属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原审法官到老人住处调查情况,施某某设计让其他人坚决不准法官和老人接触。未见本人之面,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9 b7 A  E0 d* }# `, c7 h从以上事实可直接证明,是施某某从中作梗,而买房人也没有见到高某母亲,很明显,是无权出卖人施某和买房人恶意窜通侵犯了高某的合法权利。. r, k0 d" R5 ~& t0 u& f
        纠纷上诉至西安市中院,二审主审法官刘旭不但不追究案件中实际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反而单方施压和上诉人高某谈话,劝上诉人放弃权利。尤其让上诉人最想不通的一点,就是刘旭法官说了一句道破天机的话:“从实际看卖房人不是老太婆,但是人家把事作的很园转。”刘法官这“园转”二字意味着在法律面前可以“作假”?只要把假事作像,从表面上窥避法律就可以越过法律??真不知刘旭法官用“园转”的执法方式冤枉了多少当事人???
0 g4 x4 v: ], j6 h: |! s" q, s0 P        在另案离婚诉讼中,仍然是本案的张安品审判长审判,他把该房判归高峡所有,而在本案中却又认为别人买卖高峡所占有的房屋还是合法的,不知张法官怎样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f% B/ q0 ^& O( a
       而本案主办法官刘旭则更高一筹,开庭后将高峡一方人员留下给说:“一审判决没有问题,你们观点不成立。这案判的有问题,是人家做的太巧了”。但当高峡和代理人专程到中院准备质问刘法官时,还未等开口,刘旭法官就明确告诉,“一审事实没查清,判决确实有问题,刘某某怎么也不是善意取得”4 T2 G6 @: K7 M* I
       刘旭的虚伪公正面孔让当事人满意而归,但刘旭对“事实没查清”的判决却发的是维持原判的判决书;这让申请人怎能心里诚服?究竟是刘旭违法作梗还是受人指使?5 w6 [% Y) V( L
       申请答疑已经一个多月时间仍然不见动静,现在只有在网络上曝光维权,申诉人不怕丢命也要坚持将刘法官的违法行为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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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21: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刘旭则更高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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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23: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这么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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