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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晓昌参与营利性活动并在其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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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靓妹or帅哥灌水天才幽默大师新人进步奖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5-6-15 16: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晓昌多年来一直在户县某网站任版主职务,某网站是明显从事广告等营利活动。$ N9 A! V; f% ?3 t: w9 k4 {" u
        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晓昌任职的那个个人网站。是县委办王某个人的。由于辱骂党、辱骂国家、辱骂户县所有警察、煽动吸毒者家属上访、叛国等言论被公安机关关闭过,王某是公务人员,不能参加县里召开的网站负责人会议,现有杨某承头,作为站长。
6 {0 H: [: }# W5 x2 Z        网站搞盈利活动,作为版主的副检察长杨晓昌经常参与网站的活动。杨晓昌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某个人网站谋利益。(本站帖子已有反映,把某网站凌驾于户县检察院之上)
+ z0 x& ~; q! C6 J+ F7 t4 W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杨晓昌在从事盈利活动的网站中任职。" % Z0 o. m' Q8 Q
       外:《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 ?" ^% H5 ^* I! G: U: j
       务员法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l1 B5 M3 m* z# ]2 L
       请户县纪委、组织部门及人大上级检查院调查处理杨晓昌问题,给户县人民一个答复。, e1 n3 H8 Q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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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01: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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