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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张女士在民政局办离婚时,王先生答应支付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后来,王先生拒绝给付该笔款项,张女士遂将之诉至海淀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
1 d5 p1 `, E- I张女士诉称,因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负责,故在2013年7月2日,其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两人同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向自己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120万元。然而,在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付款的期限已经过了,王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 k! t2 C( B. G' i; U, W
对此,王先生辩称,其和张女士结婚后,因为家庭支出并不是张女士一人负责,故不能向其支付补偿金;对于张女士称的帮助款,属于赠与,但其现在决定撤销赠与,且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张女士欺诈和胁迫自己的情形下签订的,故不予支付赔偿金和帮助款。0 T, W- X2 {7 H7 [# f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王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其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故不能任意撤销。
5 W6 M1 M& R! b6 J: L' z0 P& y+ c t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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