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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市物发[2007]291号、市物发[2007]318号)凡在2007年12月1日之后买房的业主(时间以购房合同为准),如果在房价之外缴纳了费用的,开发商都必须予以清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07]291号)及《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补充通知》(市物发[2007]318号)要求,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工作,严禁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格之外收取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与商品房工程建设相关的费用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须严格按照市物发〔2007〕291、318号文件规定,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做好商品房“一房一价”和商品房“一房一标”工作。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属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因此,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另行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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