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不可移动文物各项: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根据文化部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余下镇苏联式建筑群落”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由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