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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父子被判投机倒把罪 21年后终获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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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5: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日,原户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彭辉拿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书,高兴地说:“法律是公正的,总算得到了公正的判决。”20年前被判投机倒把罪的彭辉,20年后得到了公正判决。
$ R2 s* r- j8 L9 B& ]  y     1989年11月,户县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将时任户县房管所副所长的彭瑞荣和其子彭辉批捕。1990年5月,检察院以彭瑞荣、彭辉非法买卖宅基地牟利13150元提起公诉。户县法院查明,彭瑞荣1985年12月负责户县西街拆迁时,以其子彭辉之名向西街村申请将村民熊存厚、谭九胜的房地转售于他,1987年西街村双委会同意以每亩8300元将两村民三间房及宅基地卖给彭瑞荣,彭瑞荣付清两村民1350元房款。1988年10月,彭辉将宅基地以1.45万元卖给村民李玉龙。户县法院一审判决彭瑞荣犯投机倒把罪,免于刑事处分;彭辉犯投机倒把罪,处有期徒刑两年;追缴彭辉非法所得1.25万元。* n$ {& e' G0 F; t
    1991年7月,西安中院二审认为,彭瑞荣借拆迁之机以其子彭辉之名买下村房三间,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以后彭辉将宅基地倒卖他人应负一定责任。但二人合伙倒卖宅基地缺乏证据、不能认定,宣告彭瑞荣无罪。1994年12月,西安中院再审认为,彭辉倒卖国家土地使用权从中牟取暴利,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严重违法行为,应没收其违法所得,但不构成犯罪,宣判彭辉无罪。2010年5月,西安中院再审终审维持彭瑞荣、彭辉无罪判决,认为彭辉的违法行为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原审判决追缴非法所得1.25万元显属不当,予以撤销。(记者 任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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