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信息港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森林防火
查看: 2145|回复: 0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熠法官炮制错案露马脚(转)

[复制链接]

1

主题

28

帖子

843

积分

三级会员

Rank: 4

积分
843
发表于 2014-11-2 17: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熠法官炮制错案露马脚
    我撰写的《大收藏家孙宏》一文刊在期刊《影响力人物》20092月号上。近日,我发现我的这篇文章99.9 %的内容被剽窃登在了《创业与就业》(2011-1)期刊上,标题是《鉴赏家与社会活动家》,署名是岩松——其显然是侵权。于是,我将《创业与就业》杂志社和剽窃者岩松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开庭审理,张熠审判长问的很细,态度也很和蔼。在核实身份时,被告说他叫朱岩松,是《创业与就业》杂志社的法人代表(杂志上注明是总编)。张审判长问:第二被告岩松是哪位?朱岩松说也是他。张审判长问:《创业与就业》杂志登记没有?朱回答登记了,登记号在封里倒数第五行。张问:《创业与就业》杂志社是不是事业单位?朱回答不是。张问:是实体?朱答:与省委组织部、教育厅、社保局、还有好多部门有联系。张问:哪个部门领导你们?朱答:是陕西省创业与就业发展研究有限公司。张问: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朱回答也是他。张问:那你们和这个公司是什么关系?朱回答是挂靠关系,杂志挂靠在公司。张问:杂志还办没有?朱回答停办了。
      张审判长转头对我说:杂志停办了,你得把被告变更为陕西省创业与就业发展研究有限公司,要不然,你起诉是空的;也没有岩松这个人,既然朱岩松承认岩松就是他,你就变更为朱岩松吧!由于法官再三动员又说是替我着想,为我好,我就勉强同意了。
离开法院后,我打开《创业与就业》杂志(庭审时此杂志一直拿在张审判长手里)才发现陕西省创业与就业发展研究有限公司是《创业与就业》杂志社的协办单位——主办单位怎能挂靠在协办单位呢?该杂志的协办单位甚多(陕西省委组织部人才办、陕西省总工会、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创业研究培训基地办公室、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人民政府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劳动局、西安市教育局协办),却怎么只把其中一个协办单位变更为被告呢?更为蹊跷的是朱岩松说变更为被告的这个单位的法人代表也是他,却没有出示证据,张审判长凭什么就认定了?还有一点,杂志就在张审判长手上,“协办”二字印的清清楚楚,张审判长为什么视而不见呢?总不至于连“协办”与“主办”的逻辑关系也弄不懂吧——显然在演双簧?
       今天天不亮我就赶往西安市中级法院,向具体办案的蒋瑜法官谈了我的看法并提供了书面材料,要求撤消变更,维持原诉状。蒋法官态度很好,说她也察觉到不妥,说那就重新开庭吧,我便告辞。我已下了楼,蒋法官又打电话叫我上楼,说审判长来了,做个笔录。
      张熠审判长一见到我便发火。我很纳闷,昨天态度不是很好么,今天怎么变了?我思忖其可能是听了蒋法官汇报后就已酝酿了足够的火气。张气势汹汹地质问我:“《创业与就业》杂志不存在,你告谁?”我也来了气,我拿出《创业与就业》杂志反驳:“你说不存在,这是什么?既然不存在,被告为什么要承认他是《创业与就业》杂志的法人代表?”张避开此话题说:“限你一个月内提供被告的执照,提供不来就驳回。”我说:“该我提供的证据我已提供,你刚才所要求的证据不应当由我提供,我不会提供。”张让作笔录。我又追问“被告承认他是《创业与就业》杂志的法人代表怎么说?”张让拿庭审笔录来看。
       昨天庭审,我觉得法官问的很细,我就没有看笔录,今天一看,我大吃一惊。变更被告的话是最后说的,怎么记在了最前边?而被告承认是杂志社法人代表的话却根本没有记录。是书记员疏忽了吗?当然不是。想起昨天庭审时张审判长指挥着让书记员打字,说一句,打一句的情景,我恍然大悟,原来张审判长早就打好了腹稿,诱我就范。怪不得其主动提出让我看笔录。我终于明白:其绕来绕去,以达到变更被告为目的,然后再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届时,观裁定书,驳回的理由很充分,变更后的两个被告并没有侵权呀——实在是“高招”。
      尽管张审判长朝我发了火,但我从内心里感谢他,一是让我长了见识;二是给我正在撰写的《错案探析》充实个例子。
      张审判长的如意算盘落空后,恼羞成怒,发了一通火,摔门而去,根本不提再开庭的话。具体办此案的蒋法官也无可奈何。书记员给我解释说“张审判长是个急性子,对我们院长也这样”。书记员是好意,劝我别介意。我在思忖,张审判长昨天态度为啥那么好?今天却相反?因为我昨天入了他的圈套,他在偷着乐;今天我破了他的套,他自然不高兴。
      归纳如下:
      一、被告讲自己是《创业与就业》杂志的法人代表,笔录为啥不记?
      二、“主办单位挂靠在协办单位名下”,逻辑上说不通,(蒋法官也认为不妥)而张审判长竟然认可——违反逻辑的事冒着风险也要干,为什么?
      三、张审判长说变更后的被告有执照。那当庭为啥不出具?
      四、证据显示《创业与就业》是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行量6万份,这两点,质证时被告并未否认。可是张审判长却说该杂志是内部刊物。真是笑话。内部刊物怎么不刊内部的文章?内部刊物怎么能公开发行?内部刊物怎么不在杂志上注明,也不标明工本费却标的是定价?内部刊物何来十个厅局级的部门协办……
$ Y+ u0 d5 ~3 \* D% A

9 M- J/ k$ f, M' Z0 G/ L- G+ |/ J
, N. ?. P& g, j  m+ j" q
                                             靳应禄 电话13991180571
                                                                                                    2011.8.19
, `6 V1 j$ j) B4 b+ |3 N9 R
) r1 a6 X4 \# X: I9 Y

6 {; }: o# J+ V  z; f$ R: [& [( r

% p" p1 S6 Y" U  z
$ R' ~0 E" a+ w1 x* P7 I. l+ r
7 x3 q. C8 V- |* F" Q, P8 e. G

' n. V( M4 F1 g) g/ C; \
0 k2 J, {; X' D

! x( }' w5 m9 r' r7 Q2 w. j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