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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破“铁饭碗”还需“真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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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16: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上,一项称为人事聘用制度改革早已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事业单位陆续推行,截至目前全国90%以上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设置的岗位,相对应与事业单位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确定了“合同关系”。而即将正式生效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只不过是用立法的方式将这一制度固定下来。也就是说,改革实践的进程要早于立法的步代。
* j* v! T, R6 p0 g4 M; Y' D  不否认,与事业单位的“合同关系”相对于与政府的“编制关系”,去除了身份化是一种进步。但是,打破终身制根本的落脚点是人员能进能出,所显现出来的“鲶鱼效应”,激发队伍活力,提升业务服务水平,才是最终目的。1 O4 Q8 v  j0 K! h( h
  这意味着,合同聘用管理对应的考核首先应当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既要保持队伍的总体稳定,又要在合同期满后有员工落聘。然而之于实践,岗位聘用合同管理很有可能变成一种“文本游戏”。类似的如深圳试点的公务员聘用制改革,只聘不辞饱受社会诟病。其实,原因并不复杂,聘与不聘关系到人员的切身利益,端掉一个人的饭碗,绝不是说说而已那么轻飘飘。况且,事业单位花费的多是公共财政的银子,谁会动真格去得罪人?
: E. C( R4 n& B5 p/ _9 g  此外,过往的实践证明,人事制度改革囿于体制之内,管理者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无法根治利益掣肘是改革到不了深水的关键。比如,人员聘任与职称评定,利益寻租的现象并不鲜见。而打破“铁饭碗”如果不使得解聘的条件变得清晰可判,操作的程序变得阳光公平,失之于模糊,失之于公正,很有可能变成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滋生出新的腐败土壤。打破“铁饭碗”还需要“真锤子”。对此,尽管条例有一些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等等。但是,这些规定充其量只是“砸饭碗”的依据,具体到怎么考核、谁来考核、谁来监督、争议如何仲裁等等,都需要更多配套的制度与机制来支撑,这才是破终身制的关键所在。; @( Z& ~, S, y2 O&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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