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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妻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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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2: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山贼 于 2010-4-7 12:45 编辑
9 C4 M0 Q% v)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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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教授换妻案”将开始审理,马晓海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的指控。如果获刑,它将成为20年来第一个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刑的人。
4 J* J6 ?4 E- a& o
今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教授换妻案”的马晓海教授等22人,陕西咸阳律师姚永安已经提前赶赴南京作为被告马晓海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南京“换妻”教授等22人究竟是“聚众淫乱”还是“性隐私”?坊间的各种声音不断激烈争论,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X( r2 W2 r" ~

- V0 @' f. |; K( S4月5日15时,记者在省汽车站招待所见到了陕西咸阳律师姚永安,一个小时后,他将踏上赴南京的火车,为近期处于舆论风口浪尖上的“教授换妻案”进行辩护。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正以来,第一例以“聚众淫乱罪”起诉的案件,被告多达22人,无论该案最终审判结果如何,都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历史节点。而该条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它的存废与否,也引发了各方的争议,即将在今天上庭的马晓海等人,也因此案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4 s& x3 z5 a& |8 w, q4 i
" f  w0 ?: V9 N' N4 L
到了派出所,第一次听说聚众淫乱罪4 j# C' C+ j' E) c' @6 N
记者了解到,马晓海曾是南京市某高校的计算机教授,有过两次失败的婚姻,由于平时单身生活寂寞乏味,再加上婚姻不幸,马教授开始在网上参加一些“夫妻生活”的讨论群,并知道了“换妻游戏”这样的活动。后来,马教授自己组建了一个QQ群,以“组织旅游”为主要的目的,同时,在该群中大家也会聊到夫妻生活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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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聊到这种话题也没有什么奇怪的。”马晓海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的过程中说,“我给这个群立了规矩:一是不能发淫秽图片,二是我只组织旅游活动,不直接组织聚会。”去年5月份,由于一些原因,马晓海解散了自己成立的QQ群,而自己最后一次参加“活动”也是在去年的5月底。“那次他们本来说是要来我家,但是我想到我老母亲在,而且儿子也有可能随时过来,还是不好,所以大家就去了宾馆。”马晓海说,“从那次后我就再也没有参见过那种活动了。”马晓海还解释道:“所有我们的这种活动都是大家自愿的,也没有任何金钱交易在里面,最后一次去宾馆,我们还是AA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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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B# P. ^: ^, m* L0 e然而,已经告别这种特殊聚会的马晓海在2009年8月21号被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派出所的警察带走了,在派出所内,警察让他交待自己的“罪行”,也就是那时,他第一次听说到有“聚众淫乱”这么个罪名。在那次派出所“交待”过后,马晓海就开始三天两头地被喊去 “问话”,并开始被监视居住和活动。马晓海告诉记者,“后来才知道是8月17号警察抓了个现场,我就被供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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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7 12: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组织没有强迫“我不会认罪”
2 l* I* y3 w+ m9 b1 @
9 x! E  S/ }/ e: X' p自那天之后,马晓海开始频繁进入派出所,网络上也开始有了对该事件的相关报道,虽然前后使用着“王宏高”“马尧海”等化名,但是“离过两次婚”“计算机副教授”“有一个痴呆母亲”等信息还是让马晓海暴露在众人的目光之下。9月底,学校停了马晓海的课,随后不久,也停发了工资。( w( W6 \. {4 c+ b
今年3月1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正式通知马晓海去拿起诉书,连他在内的22人被以“聚众淫乱罪”的罪名起诉,“4月7号就要上庭了,”马晓海声音里充满了无奈,“我今年三月份已经向学校辞职,就等着上庭那天。”同时,马晓海也表示,自己并不会认罪,这只是他和共同爱好者的生活方式,其中不存在强迫,他也没有组织。& ]0 b* p8 Z1 X! k& l
我省律师将为其做无罪辩护
. Y3 M2 E( t+ S继李银河公开“力挺”马晓海之后,曾参与“何鹏案”改判的陕西律师姚永安在网上发表了一篇文章 《副教授组织换妻,其行为不能定罪》,公开支持“马晓海无罪”。
3 D5 B8 ~; E2 Q8 ]4 i) ^看到该篇支持自己的文章后,马晓海随即与姚永安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其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将在4月7日的庭审中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 Q% ^" H9 j+ {2 z
姚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自“九七”刑法规定有“聚众淫乱罪”以来,这是第一个被以此罪起诉的案例,但是这个“史上第一案”却根本不能构成犯罪。“他们的行为连违法都算不上,当然是无罪的”姚律师说,“他们都是自愿的行为,没有他人因此受到影响,也并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生活。”姚律师说,自己将坚决为马晓春进行无罪辩护,并会要求法院进行公开审理。2 m8 t& e4 j7 `4 S
对于李银河呼吁将此罪废除一事,姚律师也表明了自己鲜明的立场:“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把此案作为案例向全国人大建议,废除这个法律。7 ^8 t# z) F2 c5 }2 q
陕西律师姚永安 曾经状告美国CNN6 V1 |# X& D9 d' S: Y- p
2008年4月21日,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永安向咸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美国CNN有线电视新闻网和该新闻网局势室主持人卡弗蒂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被告向他个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一万元,起诉理由是二被告利用转递奥运火炬之机对中国人民进行侮辱,二被告的言论侵害了中国人的名誉权,自己是中国人的一员,有权依法要求美国CNN和卡弗蒂赔礼道歉、赔偿名誉和精神损失。
9 ^1 y) a3 S3 p- D- g本报在2008年4月28日曾经对此做过相关报道。
  [$ H( }( a! f8 ^2 k马晓海:这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问题1 L1 w9 f' s, j, {( j, e- y
事发后,马晓海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文章:《对废除聚众淫乱法提案的几点解释读后感》:在该文中,马晓海从中国的历史发展分析而下,阐述不同的历史环境里会产生的法律误区以及废除过时的,落伍的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并举出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投机倒把罪”到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就要被废除的例子。马晓海认为,自己以及那些活动参加者的行为均是自由自愿的,并且没有给任何他人造成妨碍,也没有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实为个人的生活方式选择问题,并不能被定性为“犯罪”。- g9 R9 ^' ~2 j- g7 g& w  w: g0 @5 g
在文章中,马晓海做了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婚姻是白开水,不喝也得喝,交换是一杯美酒,愿意喝去喝,不愿意喝的别去喝”,这是他交换朋友的基本原则,同时称,参与活动的人也都清楚这个原则。$ S2 [/ v% u/ g) F" Z
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马晓海还介绍到,有的活动参与者因为进行这样的换妻活动而挽救了“濒临破灭”的婚姻,夫妻间的生活更加和谐,感情更加稳固。甚至有位曾对生活绝望的女性因此种活动重新拾起了对生活的信心,并不像大家所认为的那样,这种活动是对婚姻的亵渎,对夫妻感情的破坏。
1 U& k6 I6 t9 M8 [  x2 z! ?- q7 k他在文章的最后表达了自己的“不服”,“我不能接受:以一部分人的生活标准去衡量另外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就是犯罪的法律!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的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的法律,应当废除。”: C' H. F. r( |! K9 Z
马晓海介绍说,在事发之后,自己的儿子也发表了看法,“我的大儿子26岁,小儿子13岁。大的在美国,已经工作了;小的在南京,还在读书。我的儿子跟他们都相反。我的大儿子很简单,觉得这没有什么了不起的,这个事情没侵害人,也没妨碍人,你愿意怎么想怎么想。小儿子则说‘爸爸没有退休金了,我来看看你,给你拜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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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7 12: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山贼 于 2010-4-7 12: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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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学教授:并没有到判刑的程度7 {0 `2 ]0 r; M3 A4 D# s1 `

+ N% [# }' g, _法律学专家对于该案件以及 “聚众淫乱”罪存废问题又有怎样的观点呢?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卫国。3 U6 ~7 D- o3 P! H  ]# 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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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教授对记者说,该案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是该条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第二,仅仅就马晓海的这个案例来讲,其人是否应该被判刑。冯卫国教授认为,如今的社会应该是观念开放的,道德标准多元化的,具有一定包容性的社会,对于个人不同生活方式的选择应该持理性看待的态度。该条法律在当今社会的确有不合时宜的地方,存在着问题,如果经过多方的认真论证,其确实不能起到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危害到了公民的私权,则应该被废除。- V! ]- j/ A3 ^1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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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在私密的空间里自愿活动,但是,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严谨地分析论证和研究讨论。再次,仅仅就马晓海的换妻活动,冯卫国教授认为,马晓海的行为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仅仅是理智健全的成年人在私密的空间里,自愿进行的活动,并没有达到判刑的程度,若以此定罪,是不合适的。同时,以“聚众淫乱”的罪名集体起诉22人,也存在有待商榷的地方,虽然牵涉同一案件,“但是他们应该被分别对待。”冯教授说。冯教授还向记者表明,怎样在此案的审理中维持 “司法公正”也是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对法官而言,无论该条法律是否合理,既然已经存在这样的法律法规,就应该维护法律的权威”冯教授说,“假如他们确实存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犯罪事实,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T4 |: @( Y% h) d& b- ?& }

9 K: p# v5 ^9 x# T) E: w: ?然而,从这件事情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出发,冯卫国教授认为:“怎样合理地判断,严格地对法律进行解释,甚至怎样通过合理的解释来抵消该条法律不合理之处带来的负面作用,是对主审法官智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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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k& }$ w6 h( l5 q0 q“换妻活动”是玩火,于法于理,都难辞其咎. \2 n  i% g; l+ L; G$ F) |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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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声音中,也不乏对马晓海等人行为持反对态度的观点,4月6日,华声在线便刊登了许莉莉的署名文章 《教授换妻 法理不依》作者在文中对“换妻活动”进行了抨击,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一种玩火行为,于法于理,都难辞其咎。作者在文章中表示:在法律上,我国目前法律是保护一夫一妻制,“换妻”这种行为违背了立法精神,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强调了夫妻特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一种人身关系和法定义务。在这个前提下,即使是夫妻自愿“换妻”也不行,因为这是法定的义务。# r: G8 O% a- o; X' a8 T

: {0 W# x. y8 h( T% b而从道德层面上看,许莉莉也认为,“换妻”现象是完全违背社会公德的,“教授换妻”现象无形中改变了现代婚姻、家庭的价值标准,可能会给社会、家庭留下诸多的后遗症。8 J8 C! ^9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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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两性学会副会长:换妻会有五种后遗症' u- v" l4 p% h% i

: m* f. _/ [$ F& ?+ t) o7 {2 V& N陕西省两性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明旭:“换妻”遗留下5种后遗症4 M# B; l, ^0 m5 n; J& f
婚姻是神圣的、圣洁的,当事人必须对社会,对家庭心存一份责任感。“换妻”现象无形中改变了现代婚姻、家庭的价值标准,可能会给社会、家庭留下诸多的后遗症——这是陕西省两性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明旭接受了记者专访时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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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直言自己的观点:换妻仍然是属于极少数人的非主流生活方式,远远不足以称之为是一种“现象”。自己是完全反对这种混乱的性行为的。# H; }5 V* f. ~! H  ~* z

9 R0 m8 P4 M/ j- p  X, t2 r) R. Z理由有五点,首先不考虑性权利,单从性健康角度,就会直接间接的导致许多疾病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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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伦理道德的底线:一个人他不光是一个个体存在,他还具有社会性,按理说人的欲望是应该得到最大的满足,但如果这种对欲望的放纵危害到了社会,或是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那我们就有必要进行约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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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 L6 y8 b7 s" G9 _三是社会的侵害性,聚众淫乱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但当道德规范无法左右人们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时候,那就有必要用法律手段进行控制。虽然该法条的存在不一定会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如果不立法进行打击预防一旦这种现象泛滥成灾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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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冲击了我国《婚姻法》:在法律上,我国目前法律是保护一夫一妻制,“换妻”这种行为违背了立法精神,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强调了夫妻特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一种人身关系和法定义务。在这个前提下,即使是夫妻自愿“换妻”也不行,因为这是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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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6 X( o8 a8 I5 J五是家庭稳定的冲击: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8 @$ [7 e: D, p/ }' e; D

/ W" w$ F- z3 `4 P. t) O/ \' S# B李银河:公民性自由权利应得到保障,“聚众淫乱罪”应该被废除
. N5 i- K) x* Y; D8 F7 X' j# v马教授的事情曝光之后,国内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首先通过自己的博客表明了观点。% v9 ~9 s0 U% g0 e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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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文章 《谁来保护王教授的性权力?》中(当时马晓海用的是王宏高的化名),李银河认为“换偶活动是公民中极少数人喜爱的性活动方式,它的确违反习俗,绝大多数人不但不会去参与,也根本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是,仅仅违反习俗并不是犯罪。违反习俗的人的行为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就是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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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 I  K: M& v( l# A李银河呼吁社会各界 “理性尚存的人们”奋起保护马晓海的“性权力”这一基本人权,并在今年两会期间,将“取消聚众淫乱罪”和“同性婚姻”提案一起交给了她认识的人大和政协代表,希望能够废止过时落后并“有悖宪法精神,侵犯人权”的法律规定。
6 B, H: w# W& A7 a3 f% k. z( k2 J* J在离马晓海走上审判庭还有四天的时候,李银河再次发表博文:《惩罚换偶,世界罕见》,为此次以“聚众淫乱”罪被起诉的22人“喊冤”。( v. t0 b6 |6 w& k+ V4 N1 R& p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心理学系副教授,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聚众淫乱罪”是一个有违宪法的法律,这早已是进步性学界的共识了,许多法学家也这样看。他说自己完全支持李银河教授的观点,只要是当事人同意的性,就不应该被社会干涉,就是个人私事,你干涉了,就是侵犯别人的私生活权利了。进步的公民社会,就是每个公民的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只要这私权没有影响别人私权的实现。即使是万分之一的人,他的选择和那九千九百九十九人的不一样,也是应该尊重他的选择,不应该干涉他的选择。
/ U- i( M% z* I/ ^) `; H' i- o清华大学教授:取消聚众淫乱罪 要等一二十年的时间" e& j, X* M5 a9 v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黎宏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废除聚众淫乱罪的时机尚未成熟。我国大陆地区之所以对换妻行为采取严厉的刑事惩罚措施,其实是源于中国自古以来对性乱犯罪的一贯严苛,中国法律有浓厚的保护道德伦理观念的色彩,再加上中国人的传统家庭道德伦理观念非常强大,性观念仍然比较保守。“尽管取消聚众淫乱罪在学术界已基本达成一致,但在实践中我们可能还要等一二十年的时间”,黎宏这样总结道。
$ n) z) }3 Y& f- i! [, K4 \5 u8 F: W争论不休的“换妻”
0 Q! I1 E! b) ?7 B2 p* o# J3 m网友说,有一部叫《换妻》的长篇小说在天涯社区风靡,“换妻”这个既朦胧又刺激的话题,迅速在网上燃烧起来。这部小说讲述了三个中产阶级家庭换妻的过程及其后果,作者的用意在于警告那些别有想法的人,换妻换来的不是快乐,而是挥之不去的噩梦。$ i% J/ a! {9 X; j
记者总结大部分网友、读者反对此种行为的批驳观点,引发人们对此种行为的极端斥责态度,正是因为“换妻”是对婚姻尊严的一种亵渎。7 L& j2 s) V4 l, R2 Z
另一大争论中,持性自由、性隐私观点的网友也不在少数:没有危害任何人、社会,认为法律侵犯了人的正当人性需求。聚众淫乱这个东西本身很模糊的概念,我们法律怎么规定它,法律都没搞清楚就把人家定罪,觉得这个事情不可取。
5 H$ ^8 |1 b* ^不少网友表明观点,主流社会的否定评价,很多是在强调性道德。这很好理解,因为马副教授等人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社会主流性道德。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性行为、性倾向、性选择的时候,以道德为标准,是这个社会一直的态度。但是,我们一定要知道:人类历史上从来就没有统一的性道德,所谓的性道德标准只是多数人性道德标准。
+ n  ]7 x: D) o; _但是,用多数人的标准来要求少数人,甚至打击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少数人,显然不可取。性是一件私事,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道德标准,这才是人权的态度。
2 _! Z3 I4 ?: ^! ^3 f何谓“聚众淫乱罪”?% Q2 K- n7 a9 I( C3 E
概念:聚众淫乱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规定的一项罪名,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8 L" Q' z! G& y: g7 b- S
主体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D% r: }4 [! M. F  M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
; [. {3 Z$ l- D, l+ c6 d# q本组稿件由记者 时雨 实习记者罗溯阳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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