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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关闭和取缔非法砖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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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4 22: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规和《西安市砖瓦用粘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县政府决定限期关闭和取缔我县所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非法砖窑。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 P1 Y- }2 M7 a9 D2 j  一、《西安市砖瓦用粘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规定,我县南北五号路到涝店镇之间的眉坞岭一带为砖瓦用粘土资源的集中开采区。对集中开采区内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砖窑予以保留,但必须在2010年4月30日前依法完善工商登记、环保审批、采矿登记、取土用地、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 D3 |% e; M' j" c  二、我县集中开采区内达不到开发利用条件和集中开采区以外的所有非法砖窑,均属关闭和取缔的对象,必须立即停止取土和制作砖坯,并在2010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窑体和设备。1 ?; q* I: a* C9 a. B  _' K
  三、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坚决制止破坏耕地和乱占耕地行为的发生。县供电分局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切断非法砖窑的电源,对私拉乱接电源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从重处理。1 L. ~* S$ }) E
  四、关闭砖窑闲置的土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原经营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进行复垦整理和再利用。
7 n0 t3 D7 d3 N) O; K- b& \- E& N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拒不停产关闭和未进行土地复垦整理的非法砖窑,除依法追究砖窑承包人的责任外,要追究村组干部的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0 l, \4 `% S' Y) c0 E$ [) y3 o
  六、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窑体和设备的非法砖窑,县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并立即启动司法程序,依法严肃处理。: k! b8 M1 [. N9 C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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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三月三日: d' X* ^8 s/ o/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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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09: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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