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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律援助案例之二:艰难之诉 来源:户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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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18: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艰难之诉  
- V/ u4 i* U: }3 {) |
2 K7 i; K) Z- G; S+ i0 n           ——记一名下岗女工丈夫死亡后申请认定工亡的艰辛历程6 U) e' O) ], O5 q6 g2 v9 `% [% o

) F  R  Z. J) ?% Q) O1 A- ~; C     2004年3月的一天,我正在机关上班,忽然有人敲门说要找我请求帮助,找我的人就是我下面要讲故事的主人公吴**。吴**,女,今年40岁,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系户县盐业公司下岗职工。尽管我对听别人讲话很没有耐心,但出于职业上的责任感,我还是听完了她的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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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3月15日,吴**的丈夫和往常一样,从户县县城骑车去厂里上班(惠安厂离户县约14里路程),但她万万没能想到,丈夫的这次上班一别,竟然是跟她和两个孩子的永别!吴**的丈夫张**,在惠安厂从事门卫保卫工作。那天,他正好是上夜班,晚上11时许,张**觉得自己胸闷、身体很不舒服,便向同事要了一点药服下,硬是坚持到下班后,才踉踉跄跄回到了自己的宿舍。可惜到了第二天清晨,张**已经死在了值班哨卡旁,后被送到该厂职工医院抢救,医院的结论是死因不详,并已临床死亡。至此,吴**便踏上了自己长达3年之久的诉讼之路。虽然中国有句老话,叫:“赢官司少打、夜饭少吃”。而吴**却为自己选择了一条没有回头的道路,正是这条道路,使吴**彻底经历了一次人间炼狱。
       张**死后,吴**和惠安厂曾就丈夫的后事处理进行过协商,但因种种原因协商未果。之后,吴**便开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始提到的向我们户县法律援助中心哭诉的过程。经过我们对案情的研究,我们认为张**的死亡属于工亡,应申请工亡认定。从2002年4月起,到2004年4月止,在这整整的两年当中,吴**便不断的向西安、户县两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寻求申请工亡认定事宜,但两个部门均以吴**丈夫之死不属于工亡为由,不作书面认定。按理来说,行政机关的这一行为是属于行政不作为,使得当事人寻求行政诉讼来救济的权利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吴**便把希望寄托在了省、市、县三级信访部门,寄托在省劳动行政部门,可惜事与愿违,尽管她花去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案情丝毫没有任何进展。
      2004年3月,吴**以西安市劳动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把西安市劳动局告上了法庭。由于该案子在立案前已经取得了西安市劳动局行政不作为的证据(录音证据),碑林区人民法院很快便做出了吴**胜诉的判决,要求西安市劳动局在60日内做出行政决定。这本是一件很平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没有舆论、没有监督机构的介入,对吴**来说,可能就会得到劳动局的关于张**的死亡属于工亡的认定书。可是,屋漏偏逢连阴雨,《西安晚报》以“下岗女工告倒市劳动局”为标题,把该案件进行了报道。这下如同炸了锅一样,我们户县法律援助中心也成了新闻热点,一时间沸沸扬扬(西安晚报在对该案的报道中,还引发了一件名誉侵权案件,在这里不表)。这一报道,对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来说,可能会有点帮助,但对吴**来说,可能还是一件坏事。果然,西安市劳动局很快便作出了吴**丈夫的死亡不属于工亡的决定。
      理由是张**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004年4月1日起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48小时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应视为工亡。按照这一规定,显然,张**的死亡应视为工亡。因此,吴**不服西安市劳动局的行政决定,便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我又以该案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本案的复议。2004年9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市政复决字(2004)第69号决定书,撤销了市劳动局的《关于张**死亡不属于工亡》的行政决定。对这个复议结果,惠安厂不服,遂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惠安厂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2004年12月,惠安厂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2004)莲行初字第69号判决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5年2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西行初终字第24号判决书,维持了莲湖区人民法院的(2004)莲行初字第69 号判决。这两审诉讼我都以吴**的代理人身份参加了诉讼。
      至此,我曾经大胆的说吴**彻底胜诉了!可是,就象吴**不知道丈夫上班前的道别竟会是永别一样,让人感到吃惊的是西安市劳动局竟然不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又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了《关于张**死亡不属于工亡》的决定。不过,这次的理由是张**突发疾病而死亡没有经过48小时的抢救过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能这样理解吗?这就如同数学上的一个命题:当 A>B、B>C时,我们可以推导出A>C的一样。而市劳动局却把一个比上述条件更容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理解成更严格的条件。如同某人饥饿时表现为肠胃呱呱叫,你就不能说某人饿昏了,但没有发出呱呱声,所以说他不饥饿一样,我感到了一种迷惑。难道是我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难道是司法最终原则对西安市劳动局不产生约束?我没有了答案,我像是站在十字路口一样,没有了方向。我毫不隐讳的说,我本很自信,但我在这个案件上缺乏了自信。当吴**再次请求我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我犹豫了。我犹豫的理由是:换个人代理吧,也许是我没有给别人留下面子,或者也许是我真的对法律理解的有错误,或许是该案件必须遵循“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中国法则,等等。在我的荐举下,吴**找到陕西省妇联妇女维权法律援助中心,她们给吴**指派了一位姓安的律师,又重新把上述程序走了一遍。即:开始复议,后被复议机关维持,吴**不服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撤消了市劳动局的决定,后惠安厂不服又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至此,又可以说安律师胜诉,吴**再次胜诉。
      2006年10月2日,西安市劳动局第三次又作出了《关于张**死亡不属于工亡的决定》。我没有了情绪,也没有了感慨。该案在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次诉讼!我国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消后,行政机关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做出同样的决定,我不知道市劳动局其所以能第三次作出这样的决定,是不懂得这个行政法理论呢,还是有其它原因。对吴**这三次提起的行政诉讼,我给它取个名字叫艰难之诉。我也希望大家好好看看,这么多年来党和政府通过对全体党员的先进性教育,通过“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意识不断增强。但在这个案件上,我真的不知道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理念该作何解释?如果一切的一切都可以理解成过去我们曾经有过法制修身、人制大行的时代(中国人管这个时代叫封建时代),那么,今天吴**这三次叫做艰难之诉的胜败,是否给现在正在进步完善的中国法制建设提出警示!
       后来,该案经过多方努力协调,最后终于以调解方式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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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户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权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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