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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田田:李三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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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5: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田田法典 于 2010-8-30 00:27 编辑 + X+ E9 P! N; y* Q: o- k4 e

8 @1 F& ^7 ~2 A  y  案  情:     被告人李三现年18岁,维族,具体家庭地址不清,以卖烤羊肉为业。2002年8月10日上午10时许,王女骑自行车回家途中,李三将事先准备好的毛巾扔进王所骑自行车的后轮,致自行车无法行进,王下车撕取毛巾时,被告人李三抓起王女挂在自行车头的手提包就跑,待王发觉时,李三已跑出10余米,王女连喊抓贼,并和过往群众协同将被告人李三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审查,王女手提包内装现金800元及价值1600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同时从该李身上查获管制藏刀一把。    # c0 Z/ k% v/ E. c9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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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  议:     本案争议的问题:被告人李三采用扔毛巾的办法,公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被告人李三主观上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为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反抗,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且被告人李三在公共场合,公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公开夺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三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依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李三抢夺时携带管制藏刀一把,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李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三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转移他人视线的手段,使受害人在当场不可以得知,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所为的貌视“公然”行为,其客观方面实为“公然”下的秘密窃取。被告李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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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21: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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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23: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田田法典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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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Y9 R5 T) |+ ^! Q( Z& @我们现在一步步分析此案:犯罪主体:1、李三,18岁,有职业,属于完全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适格。2.犯罪动机:从本案中可明显看出,李三是想取得他人的财物。3.行为方式:李三选择了正在骑自行车回家的王女士为下手目标,毛巾扔进王所骑自行车的后轮使其停车,王下车撕取毛巾时,被告人李三抓起王女挂在自行车头的手提包就跑。. ^, {$ U4 D7 ~7 W2 F  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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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本论坛网友问定盗窃罪对不对?答复:定抢劫还是定盗窃,取决于行为人李三是否公然取财。如果是公然的,那就是“劫”,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是秘密的,那就是“窃”,应认定为盗窃罪。“秘密取财"包括两种情况: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知觉。本案中,被害人王女士连喊抓贼,说明其已经知觉自己的财物不见了。所以不能定盗窃罪这就是原因。在盗窃罪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方便窃取或者采取调包的手法盗窃,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本案中受害人当场发现自己的财物丢失,故不构成盗窃罪。; v; d) H6 {/ ^/ L  d0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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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本论坛网友问定抢劫罪对不对?1 Q! [/ q2 z+ T+ p8 M  K
首先简单陈述一下抢劫罪的行为结构概说,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况来进行持有的破坏,建立新的持有关系。本案中,张三并没有使受害人王女士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所以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不构成抢劫罪。其次,李三身上带着刀,但是并没有拿出来使用,不构成依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原因是:解读法条,要理解立法者的立法目的,立法者真正的意思是禁止犯罪嫌疑人使用凶器抢夺,避免增加社会危害性和降低受害人人身危险性,而李三只是藏了刀并没有公然拿出使用,并不侵害立法者所要维护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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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抢夺罪。网友可能要问我,为什么不定抢劫罪?
6 [& d, f0 Z, X% R' s: v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是对物的暴力。本案中,张三的暴力行为是对物,把毛巾扔到车子后轮,并没有用东西把人从车子下击打下来,使其停车。$ K" q3 E/ Y( @,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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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z+ ]' c1 {1 c9 g$ b& Q故,本案张三应定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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