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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妇女与失足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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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妹or帅哥灌水天才幽默大师新人进步奖

发表于 2011-6-13 12: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扫黄打非,各地卖淫女被牵绳游街、被按倒在地、被公开姓名和公开照片的事情频频出现,在近日公安部工作会议上,有官员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 ,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8 ]8 T4 \2 G/ y

8 S/ v2 f+ A6 ]9 i! L+ R2 }    改变称谓容易,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何解决?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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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失足妇女,但我不卖淫。所以,把我与卖淫女混在一起统称为失足妇女,容易让别人以为自己也卖淫,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这是一。3 T: d8 H9 k3 i9 s6 ~* `

% k/ w5 u+ J/ Q% i7 a    我卖淫,但我是被强迫的,因为我无力反抗,被人强迫也算失足么?如果这也算失足,那么被强奸的女子都该称为失足妇女了。这是二。/ U' x/ V# \  |6 P8 W+ k7 Z

/ k0 x6 T- C( [" }$ e    我卖淫,是为了谋生,谋生也失足么。这是三. R5 g, A9 W$ b
- L! b/ h3 a! y
改成“失足妇女”后,对卖淫女还抓不抓?如果还抓,凭什么?有抓“失足妇女”的法律授权吗?这是四。2 v, k" O9 x; i4 q8 B1 Z7 c

+ ]& T5 a0 O# e' {! N$ I, S    我们的官员只顾树立“亲民”形象,却根本不考虑这一称谓的改变可能引起的混乱,也根本不考虑改变是否有依据法律。《刑法》有“卖淫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可见,“卖淫”这个词已成了专有法律名词。法律法规的术语不能擅自改动,若需要修改,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或享有一定立法权力的机关去修改,否则哪位有权有势的官员说一句话就可以改,法律岂不成了儿戏?照此下去,有一天“贪污犯”一词被哪位有权有势的人改成“失足官员”,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只要喜欢说,只要能把责任减轻,信口开河就是了。' B! U" z4 v' G# |. I! l
2 x/ b! r6 R) c: G& j6 }! N
    公安部的官员如果真的尊重特殊人群,就应该将侵犯人权的警察绳之以法,那才是他的职责,别在用这种混淆概念转移视线的方式愚弄民众了。改变专用法律名词——对不起,您暂时还没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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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2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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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天才幽默大师新人进步奖小有名气知名人士 著名写手职业作家

发表于 2011-6-20 22: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哪个对社会危害更大百姓自会评说。
发表于 2011-6-21 19: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死鸟 发表于 2011-6-20 22:19
! U  B) s9 \: |6 v究竟哪个对社会危害更大百姓自会评说。
0 w* |7 J/ m! j  S;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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