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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妇女与失足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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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妹or帅哥灌水天才幽默大师新人进步奖

发表于 2011-6-13 12: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扫黄打非,各地卖淫女被牵绳游街、被按倒在地、被公开姓名和公开照片的事情频频出现,在近日公安部工作会议上,有官员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 ,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y) Y( E5 K# L$ G& L4 E

4 F8 G( G5 d3 ^/ }7 V, ~    改变称谓容易,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何解决?比如:
% D2 r, J4 f/ U) w2 a8 t: L% J8 M( Z& p( R, {) Z0 D- C
    我是失足妇女,但我不卖淫。所以,把我与卖淫女混在一起统称为失足妇女,容易让别人以为自己也卖淫,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这是一。! ^7 @( ~" g  [' z5 B, }

4 G+ B" y1 S9 \$ U" T- T5 c    我卖淫,但我是被强迫的,因为我无力反抗,被人强迫也算失足么?如果这也算失足,那么被强奸的女子都该称为失足妇女了。这是二。
! f  U" v' ^, @# ~* L! V/ H& Q
' F; [: `1 l& A. G8 R    我卖淫,是为了谋生,谋生也失足么。这是三" G" T5 g: ?& l. _
6 t+ F% T. U6 j- C4 P
改成“失足妇女”后,对卖淫女还抓不抓?如果还抓,凭什么?有抓“失足妇女”的法律授权吗?这是四。
( V& I" M5 n: ]/ B0 U  e; D' u4 B1 j9 x6 D! b% Q2 o( Y
    我们的官员只顾树立“亲民”形象,却根本不考虑这一称谓的改变可能引起的混乱,也根本不考虑改变是否有依据法律。《刑法》有“卖淫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可见,“卖淫”这个词已成了专有法律名词。法律法规的术语不能擅自改动,若需要修改,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或享有一定立法权力的机关去修改,否则哪位有权有势的官员说一句话就可以改,法律岂不成了儿戏?照此下去,有一天“贪污犯”一词被哪位有权有势的人改成“失足官员”,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只要喜欢说,只要能把责任减轻,信口开河就是了。
6 D& g9 k: ]; X* q1 _0 y; O
! c. R! D+ T; C7 D: X7 B) w4 Y0 U    公安部的官员如果真的尊重特殊人群,就应该将侵犯人权的警察绳之以法,那才是他的职责,别在用这种混淆概念转移视线的方式愚弄民众了。改变专用法律名词——对不起,您暂时还没这个权利。6 U, P# ?3 ~' v8 }1 [
发表于 2011-6-13 2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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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天才幽默大师新人进步奖小有名气知名人士 著名写手职业作家

发表于 2011-6-20 22: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哪个对社会危害更大百姓自会评说。
发表于 2011-6-21 19: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死鸟 发表于 2011-6-20 22:19 ! r) {8 A1 H$ d. G5 {9 o0 P' P
究竟哪个对社会危害更大百姓自会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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