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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田田法典 于 2011-1-11 10: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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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L. c D2 T* ]$ v! d) _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6 X& I2 P* n# h; O7 Y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还规定:- V) H+ `8 r9 H% o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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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2 f% s4 c! r! A5 v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是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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