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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10日电 国务院今天公布并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新规定加大了对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 W8 D: @: T+ A9 e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7 A$ o, g- U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l9 P% [$ {# S! x& t+ N2 H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 F% N5 V- l. S; k) B" B% M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 x* s6 _1 f+ @2 D" C: Y8 _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7 x! J/ s, h4 S4 p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4 e2 f2 f1 D v8 d# S" V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y% z8 ~5 t6 A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 F/ {3 r+ _7 A) M; o$ B% v; `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3 p9 v. [) W0 B' J7 s6 @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o" @2 c+ c( K& }5 {" d4 A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m8 Z: p2 |% z* c5 P+ W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7 k. q* u( V' y" l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将其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 l4 c* }* z) ? 七、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a3 `: W9 t( a, R3 n. `' k( J# m9 V
八、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r- U H) Y( B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W( G6 f1 h( _8 ^! Z 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9 J s0 k2 U+ O: U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T& O# J8 i3 p0 c4 w8 U' j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 l, R% `- N1 R X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w6 e. h1 Q- R8 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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