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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处罚规定》:操纵市场价涨最高罚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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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8: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2月10日电 国务院今天公布并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新规定加大了对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8 o$ x# k, h' S. F( x5 M; a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D4 S/ ?& E( R9 z) q/ P/ V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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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g( q' P4 \5 I+ P, V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 X! S8 l- K0 O7 @/ E9 l&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5 i3 @% \: i8 `, t" z# m6 F# A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S: B2 \$ e6 ]5 ?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5 k- a& P/ y  A: p5 l% O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 s, f3 p2 G  v: N& V- z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t* X; |9 Z4 r- M! x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4 A# Z: @: p!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2 Z7 H1 m6 f7 ~5 I5 e& A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 D% n# p9 E+ f$ N1 L! E2 v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将其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9 Y0 e- J( d6 u) }( m9 ^
  七、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B' @1 j" w! F$ R9 r, I9 v! O& L  八、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u- i/ Z4 e7 t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 i$ L  O) x5 S& ^  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V4 S& P) G4 |3 P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 I8 Q! }4 m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 ?7 V9 m: d  d0 {" n: N% T) n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m/ I' J+ E: `3 H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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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08: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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