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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包庇长子指认次子顶罪 检方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捕. w, }) T' I5 t
长子驾车肇事致3死1伤后逃逸,父亲考虑到其是家中主要劳力,便在不堪忍受非法审讯的情况下,供认二儿子是交通肇事者。在查明真相后,警方以包庇罪向检方申请批捕。接案后,检方细致侦查,排除非法证据,最终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4 `$ f, [$ ?: L7 l 案情
Z+ a1 x" z9 K0 @ 包庇肇事长子被警方起诉: P! z4 d8 D+ @# p9 ?
张解华,湖南省宁远县人。2011年8月19日,张解华之子张江英驾驶妹夫余国军的赣AJ9037皮卡车搭载张解华等人从江西省靖安县前往湖南省宁远县。次日凌晨6时许,该车行经坦塘工业园路段十字路口时,与文昌忠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及摩托车上乘客2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 L. z8 d. \8 ~) {+ y' S8 ]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张江英驾车逃逸。同年8月21日,张江英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停靠于宁远县城九嶷大桥下被交警发现并扣留,扣车当时张江英本人不在场。当晚8时,张解华得知车辆被扣的情况,遂到宁远县交警大队处理。次日凌晨3时,张解华被带至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询问。张解华因不堪公安局干警连续询问,且考虑张江英系家中主要劳动力,遂作证称二儿子张江军系事故的肇事者。4 j9 g6 a y, `3 d, Z D
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调查赣AJ9037皮卡车车主余国军及张江军,查明“8·20”事故肇事者系张江英。2011年8月23日,嘉禾县公安局对“8·20”交通肇事案及张解华包庇案立案侦查,同时对张解华实行24时刑事拘留。立案当日,张解华即如实供述了张江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打电话让张江英投案自首。
' N4 T8 P5 n2 v8 L8 Q. k! [4 q 同年8月29日,嘉禾县公安局以张解华涉嫌包庇罪向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嘉禾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8月22日3时至2011年8月23日24时,嘉禾县公安局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留置张解华45个小时,且以连续询问方式不准其休息,所取得的张解华证言及口供均系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排除上述证据后,没有证据证明张解华有包庇的犯罪事实。2011年9月5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解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R! H, A/ P& A. ?/ V5 ~
侦办 b1 @; s+ o! G7 M& |# j4 d) [& w& J
排除非法证据 区分罪与非罪5 I# B# D+ W( ~8 T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逮捕阶段,由于办案时限短,证据可变性大,认定与排除非法证据难度非常大。该案中,承办人通过严格审查案卷材料,敏锐发现公安机关对张解华所做的问话笔录均系2011年8月22日3时至2011年8月23日24时期间形成,上述期间内,嘉禾县公安局因张解华知情不举,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其非法留置45个小时,期间存在对张解华实行连续询问、讯问的重大嫌疑。
! _5 R8 |0 @0 q8 X9 Y4 b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提审张解华调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张解华反映公安机关在对其非法留置期间,采取上手铐、罚跪、不准睡觉等刑讯逼供手段进行问话,自己因不堪折磨,同时为使长子张江英免受惩处,才向公安机关做了假证。
5 X' K7 t$ R2 i! Y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又调查了承办张解华包庇案的侦查人员,经调查,证实张解华所反映的情况属实。2011年9月5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向嘉禾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嘉禾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张解华的询问、讯问笔录均系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排除上述证据后,没有证据证明张解华实施了包庇犯罪,遂依法对张解华作出不批捕决定。+ y# K2 c! U! {, k& J
该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在不考虑该案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张解华的包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理由是包庇行为发生在父子之间,情有可原;包庇动机基于家庭现状,张解华本人年事已高,其妻重疾在身,家庭条件并不富裕,肇事长子张江英系家庭主要劳动力,为维持家庭生活,张解华只得让劳动力相对薄弱的二儿子前去抵罪,而并非想逃避交通肇事的责任,主观恶意不大;张解华在被羁押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了所乘车辆系肇事车辆,为公安机关的下步侦查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且在作出虚假证明的次日,即向公安机关交代了长子张江英交通肇事的事实,包庇行为未对案件的侦查造成实质性妨碍,包庇后果并不严重;配合公安机关劝说在逃的张江英投案自首,协助公安机关将之抓获归案。
; x" V/ e/ f2 E 张解华的包庇行为所涉及的交通肇事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此情况不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压力非常大,所以在不捕决定送达后,该院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进行双向说理,详细阐述了不批准逮捕张解华的理由,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和受害方的理解与支持。
/ E" p W! c& Y/ W0 M/ l2 o 透视
+ }5 V( o4 u/ I' F9 ^6 ` 非法证据排除彰显法治精神
2 P1 P2 u6 ?/ G8 N+ \1 G 该案系我省首例在审查逮捕阶段应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案例。嘉禾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严审细查,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系通过非法留置等非法手段获得,排除了在侦查阶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解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体现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下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同时,通过对侦查人员违法取证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了司法权的滥用,树立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F: m2 M) |! a% I
另外,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转变缘由简单、机械的办案模式,采取释法说理、思想疏导等多元化的办案手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及对人权的尊重;同时将办案与服务延伸至关联案件的办理之中,在对张解华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又积极开展组织原交通肇事案双方当事人调解,对被害人进行刑事救助等各项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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