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所用 发表于 2021-12-25 21:18
靳应禄 发表于 2021-12-24 19:59
法院判190786.93元,闫实际捐152228元,加上迟延捐款的孽息,应差...
原告请代理,费用由原告出,被告请代理,费用由被告出——这是常识,还用问吗?{:7_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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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明白了三点,一,法院认定闫凤仪名誉侵权。二、闫凤仪委托代理打官司,代理费自然由闫凤仪承担。三、闫凤仪企图私分裴智的存款不应该,侵吞裴智的捐款更不应该。
陕西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陕西省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较大起点(二千元以上)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请问一句,侵吞裴智的捐款什么时候吐出来?听一句劝,主动吐出,迷途知返可宽大 ,不要不吃敬酒吃罚酒。{:7_882:}
失衡的报道——记者和我皆被诓 【“我被我案件代理人告上法庭了,2月2日开庭。”1月29日,在鄠邑区余下镇的家中,满头银丝的闫凤仪说出这句话时,脸部抽搐、嘴唇发抖,既伤感而又愤慨。六年多前,为完成诗友裴智捐资助学的遗愿,她将裴智的外甥女裴某告上法庭。六年多后,她被指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当年的案件代理人告上法庭。——择自西安晚报(记者李东峰)开篇语。】
记者在闫X仪家里听了闫倾诉的“委屈”后以居高临下的口气给我打电话“质问”——我的第一反应是恶人先告状。既然来者不善,我也就没必要客气,便以同样的口气回曰:你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如果不真实要承担责任。记者不高兴了,说我威胁他。我说你是记者,我曾是编辑,咱们都是搞文字工作的,谁不真实谁承担责任,这话对谁都有用,有什么不对?记者改变了态度,我俩达成共识:客观报道,就是既报道闫的理由,亦报道我的理由,不作评论。记者把他的定稿发给了我。可是见报后我发现最关键的情节没有了,报道明显失衡。不过,我还得感谢李东峰记者,感谢的理由有二:一是把定稿发给了我(说明其襟怀是坦荡的,立场是公正的),一对照就会发现猫腻。二是第二次报道,虽然依旧没有提及“漏掉”的关键情节,却真实地刊载了法院认定闫凤仪侵权的事实。 闫X仪与我住在同一个福利区,近在咫尺,记者到闫家里采访却不与我会见?显然是完成“任务”式,联想到被“漏掉”的关键情节,不由不让我想起闫早就说过的“在报社有关系”的话——我的感觉是:记者和我皆被诓了。
靳应禄 发表于 2022-1-3 16:52
失衡的报道——记者和我皆被诓 【“我被我案件代理人告上法庭了,2月2日开庭。” ...
记者把他的定稿发给了我。可是见报后我发现最关键的情节没有了,报道明显失衡——这么巧?耐人寻味。{:7_882:}
二位皆有才
如此划不来。
大战三百合,
高挂免战牌。
宅家闲日多
网络口水战
发泄怨怒气
身心怎康健
友情已难念,
真理金不换。
人在事中迷,
是非谁来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