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关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问题解答
( b" A3 k% |( D5 y+ P8 b. F9 \目前,职业资格证书已成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有关专家针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 b2 S0 m/ c" H
问:什么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5 I8 j+ Y1 x# F! Z3 B% J( K! j
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G! q. G7 j* u8 t5 F6 f
问: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
$ t# f* t+ ^( ~+ T 答:1998年我国正式确定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等级设置为五个级别:
8 ~5 k0 O Z3 |2 W: m) J. X8 X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级)。
# r+ K5 _' u( x% _ ^# r! [0 T 问: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用途?
3 G- ~( k! R" [6 K 答: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多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 @7 ^. F* L3 I6 p% J2 E
问: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
8 p9 s _- ?+ L# v0 b 答:职业技能鉴定的本质是一种考试,具有考试所有的共性特征。职业技能鉴定是专门以职业技能为着眼点的考试,是一种具有特定内容、特定手段和特定目的的考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将职业技能鉴定定义为: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9 `9 c: F! f0 h7 z
问:职业技能鉴定是如何实施的? 6 y( _. ~, ]! v x% v$ c! P
答:1、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6 @& s% H& }9 s- {" a+ a$ a 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社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核批准和管理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 L5 j' G: I' e# P8 Z. n$ T/ [
3、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划、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8 [) X5 s8 _- L5 U, U! Z% I8 S% p% t
4、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和考核场所。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组织指导下,按规定具体实施职业技能考核活动。
K0 @8 p5 Y0 H' ^% v0 I: O2 | 问:如何才能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 p0 f( |, o( x# E, ?. Z: v7 _' \- w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需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申报条件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所进行申报,经鉴定考核合格,领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 I# a8 ? }( L) V( \& R
+ [" |- t& R/ ?2 u
问:什么是就业准入制度? 8 @) ?( p4 v! T- F% m1 A) L: y4 Q8 H- P
答: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a1 B& {7 G5 a" x5 P
/ U! ^1 P1 g5 X: D2 q+ F% k; h9 C" r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V' {7 ^3 V, ^% R9 c2 s
人社部发[2008]8号
, g8 R+ J2 @6 H6 d- {9 ^9 R0 h0 g9 Q+ U! m9 |8 _% V! v+ 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等工作机构: 0 J9 V; M2 e! m'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d9 i$ J F9 O! A; i$ N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办73号文件精神
, f( C4 i. V" ^! q 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i8 U4 a+ X8 q- z 二、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 }& Q t6 q, F; l- c n( I (一)清理规范内容。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营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 0 ^' n' ?6 a+ m! j
(二)清理规范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 s- ]4 f+ Q& K! [9 k( ?3 Y
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 y2 y( Q1 A- k# _9 V# o (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或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报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 c; E1 Y( b& z9 A: D* R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2 J Q8 p/ |, b7 s' O9 u7 s4 }
(四)清理规范时限要求。2008年6月30日前,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2 O& X1 P: z' I0 @4 p* K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类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 Q! U& }4 w8 |. \/ Q
三、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 n7 J: y& f) ?" l. t+ X" ?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n2 M3 f7 i8 o; d. n( h `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司(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 I# T4 E2 n) u6 X$ s 四、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1 ~% V3 V' x, H5 k8 ^0 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建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负责清理规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 n8 @/ o2 x3 ?9 O8 p" M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完成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
6 q4 g% w4 N z" D) ^& b( Q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