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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近日,有群众爆料称,2011年10月31号中班柳林曹家山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一名重伤,重伤者死活不明。(死者一,俊元,31岁,三交镇宋家垣村人,死者二XX,石楼马树村人,重伤者XX,三交镇庙疙瘩村人。)事故发生后,柳林曹家山煤矿领导为逃避责任,矿方没有积极向有关部门上报,而是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50万,私了此事,瞒报了此事故。
) E' k; S( j! v5 l8 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隐瞒事故的责任者有严厉的制裁与处罚规定,该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要依此法规定处罚。有关地方人民ZF、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 W7 O) J* @" \* i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K2 S4 ?- U) ?' v“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ZF、相关职能部门、各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柳林曹家山煤矿死亡三人事故现已成铁的事实,为什么至今隐瞒不报?是柳林曹家山煤矿矿方负责人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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