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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闻主编 于 2012-1-22 09:17 编辑 7 v4 J( ]6 F6 l7 K2 W7 r& C
+ b' N7 [9 p& i$ C, I( T' a 被告人梅堂堂,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户县祖庵镇纸屯村中心街153号,2000年5月至2008年10月任本村村委会主任,2005年7月至2008年10月兼任本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2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6 y" g8 H$ t! q4 f* `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0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堂堂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5月13日向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a" r; Q/ I. a# g! f! a. S: Y
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7 L3 w; M$ n- l
一、2006年6月,户县祖庵镇纸屯村村民姜若碧承建本村排洪渠建设工程,许诺给梅堂堂一定的好处费。工程完工后,经决算,纸屯村委会应付姜若碧工程款96000元,实付45936元。2008年8月,被告人梅堂堂让姜若碧将已付的45936元工程款的借条换成两张各3万元共6万元的领条,将差额14064元作为姜若碧给自己的好处费用于个人花销。破案后,梅堂堂已退还赃款。 ) b2 \9 K U6 c8 A7 O" B
二、2007年10月,纸屯村争取到西安市发改委下拨的基层政权建设专项资金24万元建设本村的公共服务中心,姜若碧承建了该工程,曾许诺给梅堂堂一定的好处费。该工程合同造价283469.34元,自2008年1月26日至同年8月,梅堂堂代表村委会实际付给姜若碧工程款共计172000元,却让姜若碧出具了7张合计21万元的借条,从中透出38000元,梅堂堂将其中15000元用于争取项目的费用,将10490元分给了主管该工程的村委会副主任姜经严,剩余的12510元作为姜若碧给自己的好处费用于个人花销。破案后,梅堂堂已退出赃款。
% J6 {7 ?9 ?* E+ X, G! x& d 三、2007年11月中旬,西安鑫安机械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经理赵云江因企业资金周转需要向梅堂堂借款。同年11月23日,梅堂堂持施工方提供的税票,在祖庵镇财政所将西安市发改委下拨给本村的基层政权建设专项资金开出两张共计150000元的现金支票,从在祖庵信用社取出后借给了赵云江,赵将该款用于企业经营,直至2008年2月2日才陆续全部归还。
! @3 ~. b" D T$ Z 【审判】+ g1 s1 `+ ~+ B6 v: {, a4 F9 i X6 |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堂堂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本村集体事务及协助政府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挪用基层政权建设专项资金给他人用于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堂堂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梅堂堂在检察机关调查其他事实时主动交待了挪用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梅堂堂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9 m8 r! R5 q/ ^( R3 |
宣判后,被告人梅堂堂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o4 k$ v1 ^8 V: d) E. C%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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