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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还能够担当正义的防线吗?六盘水夺矿门一案至今未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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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明社会,司法机关是实施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司法腐败盛行的时候,人们不禁要问:司法还能够担当正义的防线吗?社会正义还有人来维护吗?而从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六盘水夺矿门案件,我们似乎可以从中探究出纵容司法腐败的幕后黑手。而纵容司法腐败,就是犯罪,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i1 Q& z/ b5 @
0 N# P) ^/ X" `' R2 C E六盘水"夺矿门"事件近几年在全国各地某些地区屡见不鲜,只是很多案件并没有像六盘水"夺矿门"事件一样被公布于众,造成强大舆论,类似该类事件一旦事态扩大到全民关注的程度,那就更需严肃查办,给人民大众、给舆论监督者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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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u+ L L6 t伯尔曼说过: "法律只有被信仰, 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一个法制的社会是以民众尊崇的法律信仰和浓厚的法律文化为底蕴的,没有对法律的崇尚和遵守是不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而六盘水夺矿门类司法腐败的案件使人民群众原本脆弱的法律信仰产生根本性的破坏,司法公信力被蒙上阴影,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一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竟站在法律之上,将自己视为法律的化身,给法律罩上黑幕玩肮脏的游戏,侵害人民利益,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人民法院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 h% m2 w! ]/ @
: d/ h2 E0 _$ g4 ~荒谬的"夺矿门"事件始于2000年7月,兴鑫公司将钟山六矿的法定代表人由岑兴旺变更为岑健,并先后取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和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之后,钟山六矿和法定代表人岑健与张超、黄菊红签订《合伙入股协议》,确定张超、黄菊红享有49%的股权,岑健则享有51%的股权,并约定由张、黄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2003年8月,张、黄以管理该矿方便为由,从岑兴旺的手中将福安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然后,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一份《转让协议》。贵州省工商局对岑健、岑兴旺的签名进行司法笔迹鉴定,表明岑兴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4 u3 I. q5 n9 t) k
3 X9 i V. O, ]% p {' I可在2010年9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这哪里还是笔误,是改变了案件认定的事实,改变了再审立案的理由,改变了再审立案的法律依据,也改变了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该事件也暴露出六盘水当地司法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存在司法腐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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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7 b, L+ y6 i6 U" ^ G六盘水"夺矿门"事件办案有失偏颇,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已成天下汹汹之议论话题。而如此司法腐败现状终会祸国殃民,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近几年我们为提高法律信仰而进行了大量的法治建设工作,为什么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不升反降?多多少少与这种不当提法不无关系。当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对司法未有充分受到尊崇和信赖,只是以个人的利益的满足为"公正"的评价标准时,他们就总是认为没有得到"公正"而不停地缠诉缠访甚至抗拒执行,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 N- m; b. ]8 p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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