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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与“瘦肉精”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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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1: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的网友看了这个标题,可能会问:这两件事情风马牛不相及,咋会有“相同点”呢?
+ `0 m0 L, X& i  Q9 C1 ~. k* y莫要着急,且听小猫慢慢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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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k: ?3 O3 [“药家鑫撞人补八刀”与“双汇瘦肉精害人”的第一个相同点就是:对一件事情该不该做的价值判断是相同的。7 S- d0 C, o1 a, B8 F
5 v& ^' v8 e. P. `7 ]
药家鑫为什么撞人之后还要补八刀?根据此前的报道,药家鑫自己的说法是“怕农村人难缠”,也就是说怕赔钱。撞人之后又捅死人,然后开车逃跑,显然不仅仅是怕赔钱,还希望就此逃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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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1 n1 I* @! a4 f1 K+ O3 J药家鑫为什么后来又在法庭上和采访中痛哭流涕呢?根据报道,那是没想到可能会被判死刑,没想到会受到这样的惩罚。8 l/ n8 L. U; Y; ?3 H

8 I: E+ K/ @, d: X8 M' y$ _% n' g双汇瘦肉精害人,而且瘦肉精是明令禁止添加的,为什么双汇仍然要默许(所谓“双汇不知情”是根本不成立的,稍后详说)?显然是因为瘦肉价钱高,利润好。( c# n# M5 P2 Z3 Q/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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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事情败露了,双汇为什么作出一番“道歉”的姿态,试图博取同情?显然是没想到会引起广大消费者如此大的愤慨,没想到可能会面临破产。, z$ y9 Z# y. z3 m2 e0 d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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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与双汇在这里展示出来的思维逻辑就是:一件事情该不该做,判断的依据不是这件事情对社会是否利大于弊,而是此事使自己获得的好处与可能受到的惩罚进行比较。" g& G6 A( l$ x: g
如果杀人不会被判刑,药家鑫就不需要在法庭上和采访中痛哭流涕;如果添瘦肉精败露不会影响双汇的利润,不会导致破产的可能,双汇就不会道歉。; o) m" h" ~- @
换句话说:一件事情哪怕伤天害理,只要不会受到法律惩罚又能使自己得到好处,或者可能受到的惩罚小于获得的好处,那么药家鑫和双汇都会毫不犹豫地去做。9 X! Y' _6 r- f) v
现在,这两位都在痛苦流涕,都在“作反省状”,但是其实根本不是在反省自己为何会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行为,只不过是因为当时没想到可能会受到这么大的惩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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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撞人补八刀”与“双汇瘦肉精害人”的第二个相同点就是:败露之后极力推卸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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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为药家鑫辩解的“理由”,本网友就不说了。药家鑫给自己找的杀人“理由”是“怕农村人难缠”,试图让人们认为他并没有“预谋杀人”。  S) I+ m! U3 M+ M. z& H" x0 c6 z

% J. l% o. i5 L% L/ N! `. m但是,本坛的网友宋公明律师已经指出三个可以作为药“预谋杀人”证据的地方:
9 K8 B7 c$ ~' ~" K# j: H; X' Q1)药家鑫随身带的长达三十厘米杀猪刀属管制刀具,供述称此刀当天购买“用于防身”,防身而不杀伤人的专业器械很多,为何选择这种可以致人死命的武器?
1 ^( A7 \. `- e2)药家鑫称自己一眼一千度近视、另一眼弱视,却又称下车即看出被害人是“农村人”且发现被害人“未死”,前后矛盾;( D/ [5 M% L/ ^4 v' {- m" n1 u
3)药的车与被害人的车是同向行驶,被害人的车被撞的是尾部,并且交警勘查现场发现有刹车痕迹,可见药的车是在后面撞上去的,撞击过程完全是受控的,是故意撞击而不是药所称“换碟”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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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D/ e! R! r& h" C, T% v' W8 ]* G双汇瘦肉精害人事件,倒是没有什么“专家”跳出来为之辩解,但是双汇坚持认为自己只有“检验”责任并且否认“瘦肉率”的指控。本坛也有左右互搏和坏蛋两位先生极力为之辩解,理由居然是:“瘦肉精是养猪户添加的,不是双汇添加的”!& s, @) i% U# w( F4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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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理由看起来似乎有道理,然而,关键问题在于:如果双汇收购养猪户的猪的时候,只是要求“出肉率”,并不区分“瘦肉”与“肥肉”,养猪户们为何要给猪喂瘦肉精呢?须知,养猪户并不直接卖“肥肉”“瘦肉”,他们卖给双汇集团的只是整头猪。如果双汇并不区分“肥肉”和“瘦肉”,养猪户们根本没有必要给猪喂瘦肉精。瘦肉精并不是“催肥”的激素,它只能增加猪的瘦肉比例,并不能增加猪的“出肉率”。按照某位自称“老汇人、技术人员”的匿名者所说,由于“出肉率”不区分肥肉和瘦肉,对于体重较大的猪而言,肥猪的“出肉率”比瘦猪还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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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E# ~$ I" S1 N+ i本网友此前已经分析指出:“知情人士”对记者所说的“双汇要求瘦肉率不低于70%”,应该就是“双汇要求分割肉出品率不低于70%”。我们日常所说的“瘦肉”和“肥肉”其实就是分别指“肌肉”和“脂肪”,而“分割肉出品率”是指“颈背肌肉、前腿肌肉、大排肌肉、后腿肌肉”这些肌肉在屠宰之后得到的“白条”中所占的重量比例。“分割肉出品率”通常在35%—40%之间,确实是70%的一半左右。而要增加这些肌肉的比例,使其达到70%,不适用“瘦肉精”恐怕是不行的了。* F  l( p: s* n/ G2 I, I. ?

$ N* b+ Q, c9 c+ _7 @1 e由此可见,虽然瘦肉精是养猪户添加的,但“始作俑者”其实是双汇对“分割肉出品率”提出的苛刻要求所致。目前的养猪户大多是小规模的“单干户”,无力对抗垄断了加工和零售渠道的双汇集团提出的这种苛刻要求。而且,“瘦肉精”这个招数,恐怕也不是养猪的农民们想得出来的,应该是“高科技专家”们的研究成果。6 g; A2 D$ d.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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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转基因种子是孟山都公司等基因公司研发的。按照左右互搏和坏蛋两位先生的上述逻辑,难道亲手把种子里的那些基因“转”进去的才是“罪魁祸首”?那么,那些基因可都是实验室里的技术人员们亲手“转”进去的,并不是这些基因公司的老板们“转”进去的,所有的转基因作物也不是基因公司的老板们种植出售的,都是农民们种植出售的。我们是不是就能够仅仅指责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农民们和孟山都公司的实验室里的技术人员,把他们打成罪魁祸首而放过基因公司的老板们?1 j5 K5 j1 N# L, f- t#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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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人或许会这么说:养猪户可以通过精选饲料等办法提高“分割肉出品率”。说这话的人忘了:现在是市场经济,不顾成本的行为是不可能维持的。真要这么干的养猪户,赔本恐怕是免不了的,就算能保本,人家为啥要这么干呢?要不就转行,要不就也用瘦肉精。长此以往,最后的“自然选择”结果,肯定仍然是使用“瘦肉精”的养猪户留下来,而拒绝使用“瘦肉精”的养猪户就都被迫转行了,根子仍然在双汇提出的苛刻要求。由于加工和流通销售环节是控制在双汇集团这样的企业手上的,养猪户实际上是为这些企业“打工”的,不按他们给出的要求去做,就无法出售劳动成果,无法获得收入。可以说,养猪户与双汇之间的关系,就像基因公司的技术人员与基因公司老板那样,怎么可能要求基因公司的那些技术人员们拒绝老板们的命令、不去转基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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