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关于原西安市规划局副局长赵敏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书显示,赵敏曾伙同他人向开发商索要三千余平方米的商铺。 赵敏,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2001年3月任西安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2006年4月任市规划局副巡视员兼办公室主任,2008年1月任市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2年12月任西安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西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底至2003年初,赵敏利用其担任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西安易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兴乐园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办理上提供帮助。2003年初,赵敏在市规划局办公楼下收受该公司股东张某甲给予的价值24.28万元的宝来轿车一辆。2012年初,赵敏利用其担任市规划局副局长、XX房XX小组XX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华浙置业公司在取得长庆坊二期建设资格、规划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索要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的商铺及人民币70万元,其中2000万元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094.28万元,其中2000万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以受贿罪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敏在任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市规划局XX房XX小组XX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4.28万元,伙同他人向开发商索要面积合计为3297.34平方米的商铺两层(未遂)。. @( h& }$ F: H2 r Z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中索要商铺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y* ~, ~) ?, P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