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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农业税减免、建立粮食直补制度、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建立新农合和农村低保制度等重大强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又一重大惠农政策,使农民在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再实现“养老不再愁”。 参
/ b: d; O' S& T7 z保, E7 n! N" V, ?3 F, G/ P! H
范
3 p- M, Y" [ x围 具有户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我县新农保。 缴 费 标 准 和 办 法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2010年10月1日为我县新农保试点启动之日,2010年第四季度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按照个人选择年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确定。从2011年度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为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40元;4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45元;5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50元。省财政承担50%,市、县政府财政各承担25%。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中央和县财政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80元。 (四)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对中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 参 保 与 缴 费 新农保参保以户为单位按年缴费,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到村委会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一)2010年9月30日以前(含2010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用缴费;截止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我县农村居民,应连续按年缴费至60周岁,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补缴资金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 (二)截止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因各种原因缴费不足15年的,可选补缴(含利息)或退保,补缴或退保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部分。 个 人 账 户 管 理 (一)建立个人帐户 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组成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3.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4.其它收入及其利息。 (三)保险关系的变更 1.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5日内到所属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办理继承手续; 2.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随同转移。转入地暂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新农保制度后转入。 待
# @9 l( J5 a+ R2 c遇/ ^" Q/ R# b2 m R' \0 S# G( D
享
- ^3 x$ z: R' V/ U8 O& B受 (一)养老金由县农保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支付每人每月2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三)基础养老金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新农保实施后,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3元;累计缴费超过2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元;累计缴费超过3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0元。 待遇享受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享受待遇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均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9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的我县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我县农村居民,应连续按年缴费至60周岁,方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财政的缴费补贴,补缴资金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到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因各种原因缴费不足15年的,可选补缴(含利息)或退保,补缴或退保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部分。 (二)办理程序 1.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应及时通知符合到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持《新农保缴费手册》、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由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2.对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含利息),并从补缴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对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又不愿补缴的人员可一次性退保,退保只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和村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与相关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一)与“老农保”的衔接。老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农保参保、领取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老农保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衔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已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且现仍为农村户籍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的有关补助和待遇政策。 (四)新农保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社会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殊群体工龄补助、农村残疾人优待以及农村低保等政策的衔接。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2.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所享受的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 3.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已由政府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暂不纳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 4.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基层水利管理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的人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村电影老放映员,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且符合农村特殊群体参保条件的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年满60周岁的,按基础养老金80元加工龄补贴的方法享受养老待遇。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计入农村低保户家庭收入。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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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一)承担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无故中断缴费,其父母不能按规定继续享受新农保待遇;待其家庭成员补清,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父母方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 (二)劳教、服刑人员不参保或暂时中断缴费。劳教、服刑期满返乡后按规定参保或续保,并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三)享受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不参加资格认定者,不发养老金,待补办资格认定手续后补发。 (四)伪造证件、隐瞒死亡时间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工作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请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上报县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工作人员、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申报,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其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