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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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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1: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上午,户县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一起租赁费纠纷案,然而与往常不同的是,与审判长一起参与审理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并非由法庭指定,而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产生的,这在全省范围内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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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常案件不寻常审理" ^$ D. Q2 T( J9 V. @

/ J: ~  Z- N; X% R1 U) X昨天上午开庭的这起民事案件很普通,原告于龙是户县一家租赁站的业主,2005年,第一被告大秦建筑公司承包户县某小区住宅楼项目后,第二被告张军挂靠第一被告并以该建筑公司第三直属队名称联系业务,其间,张军与于龙达成口头租赁合同,于龙按张军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向其提供建筑工地用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截至2010年初,两被告尚欠1.9万元租赁费未支付。2010年2月11日,张军给于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其租赁费1.9万元,并承诺5月底之前付清,但到期仍未付。于龙遂诉诸法院。9 p% k* k! c* L2 f' h
案件开庭前一周,于龙和张军收到了户县法院发出的书面通知,告知原、被告双方可以在该院公示的人民陪审员中各任选一人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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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心里一下踏实了”
7 N* {8 R$ m  y/ ^. s“头回和人打官司,心里一团火,眼前一抹黑,听说能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我就在公示栏里选了位对经济纠纷案比较熟悉的赵老师担任我这个案子的陪审员,听说不但可以参与庭审,还可以在案件调解中帮我们说和,这下我心里一下子踏实多了,感觉参与审理的有自己人,不用担心不公平。”原告于龙实话实说。
  U1 ~' `/ i- H, t- y4 t' p作为被于龙选中的人民陪审员,赵老师是位国有企业的厂长,从2005年开始,已经连续两届担任户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累计参与过300多起案件的审理。提到户县法院创新推出的“自选”制度,赵老师认为很有意义:“虽然我们和当事人并不认识,但是由于给了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空间,当事人首先在心理上有一种认可和缓和,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因担心审理不公正或不了解审理程序而造成的情绪激动、不配合审理等情况出现。”
* m2 o! E3 M$ c法官:更公正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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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4 i% M  g! l$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户县法院民一庭赵法官表示,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可以增加审理的公信力,“当事人自己选择、自己放心,可以消除部分当事人对审判的恐惧甚至是抵触情绪,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的是,由自己选择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对于当事人而言更具亲切感和说服力。”
. Y, N0 O8 I3 a( K5 |( e' Z昨天上午,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记者在现场看到,虽然素不相识,但双方当事人对各自选择的人民陪审员相当认可,愿意倾听并接受他们的调解建议,但是由于双方在具体金额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案件昨天未当庭调解。# |% q3 M# u% ^!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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