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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田法典答复:扔壶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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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版主靓妹or帅哥幽默大师新人进步奖

发表于 2010-9-8 14: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田田法典 于 2010-9-8 15:19 编辑
1 V$ [- ?$ R/ [7 E7 |) g' [$ I; b0 n* j+ x- K' [
网友问:
. Z1 o4 G! R+ ^9 Q我昨天给我家买了一个新的烧水壶,我爱人认为我家的旧水壶还能用,所以和我发生了争吵,一怒之下,我把新水壶打开窗户扔了下去,只听一声“哐当”,水壶落地,招来一片骂声,吓得我不敢露头。我想请问版主,如果我砸死了人,会是什麽结果?好险啊! 8 F5 v+ L6 `- q  I. O* v
答复:, Y. ]$ K; d) y1 ~& J. {1 R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2 ^; j& ^( h0 W& E9 Y# i( r
( o& @0 l9 l- s    高空抛物,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原则上并不涉及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是,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便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程度以及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I5 I( X7 o2 s8 H: i

% G+ f0 V$ o  g/ E  j  X% k& c  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查不出具体的高空抛物人,除一楼住户外,其余该楼每户人家都要为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推定为共同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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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版主靓妹or帅哥灌水天才幽默大师新人进步奖论坛元老小有名气知名人士 著名写手职业作家知名作家论坛精英

发表于 2010-9-14 13: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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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8: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果很严重 被抓住群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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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妹or帅哥灌水天才幽默大师新人进步奖论坛元老小有名气知名人士 著名写手职业作家

发表于 2010-9-20 19: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招财猫 于 2010-9-20 19:02 编辑
% `) N  |1 W8 S  ^! u
. Z! v; L$ ^# `# S连带??那就是说不知道谁家水壶,找不到水壶主人,全楼的住户要共同分摊伤者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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