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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一车主以路段管理有过错为由将省高速集团和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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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11: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维修两次花了24.7万元  维权高速集团被判赔13610元. |6 p1 {4 k1 n' x' F8 Q* |& E
  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李季平)高速桥下积水导致宝马车两次进水受损,修车费用高达24.7万余元,户县一车主以路段管理有过错为由将省高速集团和县交通局起诉。日前,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速公路养护部门——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13610元,被告户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不承担责任。2 k- ?; c( F, r3 I8 Y0 U
  事件  e& ]1 \7 K. j) H3 O
  高速桥涵洞内积水两次致宝马车受损
8 @' K$ U+ X% X. `9 Y8 Z5 u  2010年,石女士买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宝马越野车X5。去年9月12日,石女士丈夫赵某驾驶宝马车由户县东西四号路行驶至西汉高速通道桥下,通过涵洞时因积水致部分部件受损,维修费用6.8万元。同年10月27日,赵某驾车由户县南北八号路行驶至西汉高速通道桥下,再次涉水被淹熄火,致发动机及车辆部件受损,维修费用17.9万元,两次合计维修费用24.7万元。
' J5 f  x8 |( L$ v4 \8 g' ^8 ^' V  维权. t% A" E4 y+ a5 P2 j. ]. E
  状告高速集团和户县交通局索赔24.7万余元
8 l+ [0 Y' k5 C) |# e: ^  为弥补损失,石女士将省高速集团和户县交通局告上法院,称“事发路段经常积水为患,两被告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管理和安保上的瑕疵及过错,应当赔偿原告损失24.7万余元”。 $ _/ G- R  l8 C5 s! ^, v6 D
  户县交通局答辩认为,事发时户县普降大到暴雨,造成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省高速集团辩称,事发路段不属其管理范围,且车辆受损是因为不可抗力及原告自身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 i3 X& W$ U- Y0 z7 b  释疑
) l) O0 O+ C; X- D# Q6 d  为何索赔24.7万判赔13610元! A7 I& _' I0 ~) w2 \' |
  为何高速集团有责交通局无责0 f, O. a( _  ]$ o& Z" i- z8 S# r; B
  户县法院审理查明,高速公路桥下及桥下向两边延伸斜坡内道路所有权归陕高速集团所有,不属户县交通局管理养护范围,因此户县交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省高速集团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建设高速路下穿式桥洞时将原本平坦的路面降低,以保证涵洞高度,便于通行,但未配备泵站排水系统,也未在雨天积水时,在桥洞两边设置禁行标志,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和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省高速集团辩称的不可抗力,经查阅气象站资料,事发前后户县并未达到灾害性天气标准,对不可抗力这一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在行驶过程中,赵某对涉水路段缺乏安全驾驶意识,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第一次修理费的主要责任,而第二次被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其要求赔偿修理费不予支持。 ' I" ]. F# p* M( J
  一审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上诉。一审宣判后户县法院向陕高速集团送达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对易积水涵洞进行改造或配置相应排水设备,并在涵洞两边 设置警示标志,确保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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