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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下列单位行政委托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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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17: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清理整顿行政执法委托组织的基础上,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城区人民政府、户县人民政府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下列单位行政委托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 q/ n  Q7 y/ ~6 W+ T5 E- ?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9 y0 g2 s' c! _  新城区卫生局委托新城区妇幼保健所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I' u5 B  `0 g  O  J+ b3 ~
  原户县建设局委托原户县城建监察中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 x& }4 b% G' y+ _$ M  原户县建设局委托原户县规划管理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 f4 K- [* k5 O  Z  原户县建设局委托原户县市政管理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i7 ]/ T! [0 ^/ a: @$ ?+ l: b
  原户县市容局委托原户县市容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6 f1 @. Y) p# l- ?% k0 t
  原户县市容局委托原户县建筑垃圾管理所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a' r" D. b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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