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民情与正义
死刑、民情与正义
http://hsb.hsw.cn 2011年08月24日 02:06:45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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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洪果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被告死刑,民意的诉求似乎再次得到满足,但有关死刑复杂性的反思却依然有待深入。
此案所引发的有关死刑存废的激烈争论,凸现当下国人对待死刑问题的纠结心态。问题绝不像“坚决执行死刑”或“彻底废除死刑”的二元选择那样简单,各种网络调查显示:主张适用死刑的是
主流民意(90%以上),主张废死或死缓的是少数声音 (不到10%),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民意如此不能容忍,以至出离愤怒?仅仅用“野蛮”、“嗜杀”、“仇恨”或“公众狂欢”等并不妥当的词汇加以概括,是否也过于武断且包含偏见?而在双方未免情绪化和极端化的论战中,是否又遮蔽了一些具有制度意义和人心的重大问题?
潜藏在这些问题背后的根本症结,是死刑、民情与正义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正义问题支撑着并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人们对死刑问题的看法,从而塑造了某种普遍的民情。死刑之所以如此敏感,是因为人们仍然信任那种基本的、朴素的、报应的实质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并非“杀人偿命”这一原则那么简单。在今天的中国语境,它被附加了太多的内涵,比如法律的平等适用、反对特权现象、执法的公正性、法律应优先保护弱势群体等等。这些内容纠缠交错,构成了支持死刑和实现法律公正的整个大的社会正义背景。正是这些背景,成为一个社会的法律无法脱离并且需要予以尊重的基本民情。
就法律平等适用的原则来看,最常见的说法是:“如果某某某都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这样的说法在刘涌案中我们看到了,在李昌奎案中我们也看到了。民众不愿看到一个更残忍更罪该处死的罪犯逃脱死刑的制裁,因此在不同案件之间相互树起公正的标杆。
就反对特权现象的原则来看,许多案件之所以引起民众的关注和不平,之所以人人喊杀,乃是因为其中卷入了更多的矛盾因素,大家借着要求死刑的态度来表达对于社会特权现象的不满,或者从道德上首先对于罪犯进行定性,从而为死刑的理所当然找到更充分的理由。
就执法公正的原则来看,民众对死刑的直观诉求,多少反映了对司法现状的某种不信任。在现有司法环境下,死缓就意味着保命,而且由于死刑和死缓之间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度,死缓没有终身监禁的替代,以及死缓减刑制度在实施中的不透明等等,都导致大多数民众更加坚决地要求适用死刑。
就法律应优先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来看,人们愤恨于李昌奎等人犯罪时对弱势者生命价值的漠视及普遍伦理底线受到的挑战。然而,吊诡的是,恰好也是基于这一原则,民众不一定会坚守“杀人偿命”的原则,不一定会因杀人者不死而愤怒,甚至反而会对杀人者予以同情,例如曾经的杨佳案。“谁在杀人”和“杀死的是谁”的问题,似乎成了直接支配着民众是否愤怒的死刑正义观,这实在是令人深思的问题。
通过上述归纳我们发现,死刑存废的争论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还是人们对于正义的期待。我们说要认真对待民意,说到底还是要认真对待法律如何输送正义。当我们看到死刑废除与否在每个个体身上的具体伤害或抚慰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情感之痛说到底还是一种正义之痛。一方面我们要明白,靠愤怒和泛滥的情绪建设不了良善的制度和人心,但另一方面我们更要明白,人类实现生命尊严的每一步,都必须面对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诸多复杂现实难题的拷问。
“我断不喜悦恶人死亡,唯喜悦恶人转离所行的道而活。”是的,正义是让人活,而不是让人死的。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死刑,根本出发点都是要捍卫和维护生命的尊严。在死刑之外,并非就找不到正义的出路,找不到救赎之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的满足,不是靠处死恶人就能够实现的,只要人们对于运送正义的方式、制度和程序仍然充满质疑,那有关死刑的争论就绝不可能终止。说到底,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不是立场,而是如何改善真实的土壤。(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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