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县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由单位或居委会出示的住房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家庭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10天;
(三)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公示10天,签署审核意见;
(四)申请人持批准的《资格申请审核表》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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