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用“未来的正义 ”给民意画饼?
l李昌奎案:用“未来的正义 ”给民意画饼?
http://hsb.hsw.cn 2011年07月14日 01:40:08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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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士兵
李昌奎案激起的舆论风潮仍未消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被推到风口浪尖上。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日前对民意的回应摆出了两个“亮点”,值得注意。一是“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二是“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7月13日新华社)
云南高院遭遇民意强烈炮轰,原因是李昌奎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但到了云南高院,却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时间,民意汹汹,认为给李昌奎这样 “罪大恶极”、“灭绝人性”的杀人者“免死牌”,有损于正义,是司法不公。
李昌奎该不该杀,不能由公众决定,应是法律说了算。但大多数公众的判断是基于常识与情感伦理,李昌奎作案手段之嗜血冷酷,令无数人为之心悸。对这样的人不判处死刑,法院自然要给出有公信力的说法。
遗憾的是,云南高院对民意的空洞回应:“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听上去更像是极端自负的精英意识下对民意的不屑。也许,“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经过长久等来的所谓正义,本身就包裹着太多的不正义。“10年后成为标杆典型”,这多么像是一个正义的空头支票呀。恐怕很多人,甚至包括有的受害人亲友,都会想到当初“含泪劝告灾民”的余秋雨后来发出的那声呐喊——— “我等不到了”。当正义成为未来预期,法律又如何为现实负责?
现在,这起案件让云南高院觉得有骑虎难下之感,这本身或许已经说明,选择这个极其恶劣的个案作为典型案例,来作为践行“少杀”、“慎杀”,给予人性和人权的突破口,是不理性的。民意质疑云南高院,也绝不是在质疑他们减少死刑判决的理念,甚至也并没有过多怀疑其中包裹着权钱交易之类的腐败,而是因为从这起案件中无法感觉到起码的正义,而相关司法权力又无法拿出充分正当的解释,过度沉浸于权力与精英的自负情结中。
法律只有做到对当前问题的充分负责,才能更加有效地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的调节器。这些年,中国立法能够不断进步,很大程度也取决于民意推动。当前民意在法治问题上的智慧与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要超过权力干预司法的改进程度。那种动辄就以“舆论捆绑司法”的思维来看待民意,很多时候恰恰是不理性的。成熟的法治绝不应该对民意进行排斥与抵制,也不应该对民意进行敷衍与忽悠,更不应该给民意画一根“10年后的标杆”来满足公众当下的正义饥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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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马凌风 于 2011-7-14 21: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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