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i 发表于 2009-2-4 16:33:01

妓女标语现户县 疑为有人故意诋毁别人名誉

从4月10日开始,户县县城南关和三球仪汽车客运站等地的几堵墙上,被人喷涂了大量标语,其中写着“肖某某是妓女”和“肖某某是婊子”的侮辱性语言。
  “妓女标语”字高1米

  昨日中午1时许,记者赶到三球仪汽车客运站附近,远远看见客运站南墙上有一行黑字。虽说墙上原本写着“振兴户县经济”的标语,但上面那行“肖某某是妓女”的大黑字还是格外显眼,每个字至少有1米高,笔划宽也有5厘米多。记者在旁边的墙体上还发现了至少5处用红色涂料写成的小标语,这些长约30厘米的标语中竖着写道“肖某某是婊子”。一汽车修理工看后称,那行大字很可能是用喷枪和涂料直接写上去的,而那红色标语看样子是先刻好带字的硬纸板之类,然后再用红色涂料喷上去的。

  在户县县城南关附近路边一堵墙上,记者也发现了相同内容的大字标语。据群众称,在县城东大街附近也有此类标语。

有人称为一小伙所喷涂

  据户县三球仪汽车客运站的多名司机称,这些标语是从4月10日早晨开始发现的。在户县县城南关出现标语的墙前,几名小贩称,10日上午11时许,发现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拿着简易喷枪在墙上喷字,当时并没在意,但小伙离开后,却发现墙上留下这么一行大字,小贩们称往常没见过这人。

  记者在出现标语的附近多方打听是否有“肖某某”这个人,都表示未听说过这个名字。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采访了管辖上述地点的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称未接到和此标语有关的报案。

  记者采访中,多数居民对此标语十分反感,认为这是有人故意侮辱别人的名声以泄私愤,他们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涂掉这些标语。

  法规链接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暴力行为侮辱;二是言语侮辱;三是文字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犯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被侵害人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告发后才受理,否则不予以受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在所受到的侮辱程度尚未达到“情节严重”而不足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且战且退 发表于 2009-2-4 22:08:23

上法庭

风雷动 发表于 2009-2-7 19:56:05

整天从那路过,还么注意过捏

太子 发表于 2009-2-28 21:10:33

怎么没注意到呢???~

e网情深 发表于 2009-3-2 14:32:07

上法庭那官司也没法打!

aaron 发表于 2009-3-2 15:45:37

从4月10日开始?几年前的“新闻”啊?

低调人生 发表于 2009-3-2 16:53:32

得是的?

无官一身轻 发表于 2009-3-2 20:35:22

{:3_56:}{:3_56:}

杨柳絮 发表于 2009-3-2 20:57:10

啥事都有

毒一无二 发表于 2009-3-2 21:43:51

很早就有了,,也不知还在不,,林子大了,啥鸟都有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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